海域物权立法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2)
2017-08-28 01:07
导读:以上历史分析表明,民法一直给予海域物权立法留有充足的发展空间,尽管发展缓慢,但总的趋势是由非法定所有权(罗马法)到法定所有权(智利等),
以上历史分析表明,民法一直给予海域物权立法留有充足的发展空间,尽管发展缓慢,但总的趋势是由非法定所有权(罗马法)到法定所有权(智利等),由所有权逐步扩展到使用权(俄罗斯等),由非法定使用权扩展到法定使用权(中国),由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扩展到形式意义的物权,由准物权单行立法扩展到与物权立法相配合。
然而,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如果撇开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中(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明确规定海域所有权与使用权制度的国家尚不存在。正如王家福先生指出的,把海域当作一项财产,甚至是一项不动产来设立物权制度,即国家的海域所有权和单位与个人的海域使用权,从外国法律看来是没有先例的。[7]因此,作为我国物权制度的重要理论创新,海域物权具有重要理论与现实意义,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二、我国海域物权创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民法上物权的设定一是取决于必要性。对于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物质尤其是一些自然资源,民法上不必设立物权,如太阳能、大气、海水等,而主要是对稀缺的资源设定物权,以定纷止争。随着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自然资源由以往的不稀缺变为稀缺,客观上需要物权立法及时予以规范。历史上海域长期以来不具有稀缺性,但近年来随着海水
养殖、海上旅游、海岛开发等活动的迅速发展,海域资源在我国的稀缺性日见突显。二是取决于可行性。人类对于不可控制的资源和财富不可能设定物权,如阳光、降水、海水等,长期以来人类对于海域基本上也是处于难以控制或处置的状态,海域物权也难以设定。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进步,控制自然能力的增长,越来越多的自然资源具有了物权或准物权的性质,如水权、狩猎权、渔业权等。人类对海域的控制能力长期以来进展较缓慢,表现在海域物权在各国立法上的进展不明显,但近年来人类对海域的控制能力大大增强,在我国海域使用的特定类型登记、海上执法均已成为现实,海域物权的可行性是不争的事实。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一) 海域物权化的必要性
1,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必要前提。一般认为,海域是指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8]属于海洋国土的范畴。与土地资源类似,海域本身既是一种自然资源,又是其他自然资源的载体。由于海域空间分布和存在介质条件的特殊性,多种资源共处于一个空间区域内,具有很强的复合性。因此,开发利用海域资源,首先需要明确海域的权属问题。
2,维持社会安定的迫切需要。随着海域开发利用的深入,海域的资产属性开始日渐突出。实践中,由于各种产业竞争发展,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出现了海域使用的无序无度的现象。各行业用海矛盾突出,甚至引发社会动荡。此类现象的产生,根源在于海域产权制度的不健全。因此,为定纷止争,创造海域利用的有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