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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以私权利保护为中心的性骚扰法律规制体(2)

2017-08-30 05:33
导读:在实践中,法院审理性骚扰案件没有过于考察职场主义和权利主义的区别,但是从已有的生效判决观察,突出的是对人的私权利的保护,实际上实行的是权

  在实践中,法院审理性骚扰案件没有过于考察职场主义和权利主义的区别,但是从已有的生效判决观察,突出的是对人的私权利的保护,实际上实行的是权利主义立场。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酒仙桥法庭2004年判决了一起发短信进行性骚扰的侵权案件。原告闫女士的丈夫与被告齐某为同一公司的同事,关系较为密切。2003 年12月22日,闫女士接到齐某的短信,邀请其与齐某夫妇一起逛商场。闫女士到达齐某家后,发现只有齐某一人在家,便挣脱回家。嗣后,齐某不断给闫女士发短信,开始是道歉;接着就发内容淫秽的短信进行骚扰。原告向法庭出示了8条带有淫秽性和威胁性内容的短信,这些短信的内容都是被告专门针对原告编写的。齐某承认这8条短信都是自己发的,但是认为闫女士是自己的“嫂子”,双方很熟,发短信都是在开玩笑,只不过是言词过火一点,并无恶意,也没有侵权,因此,只同意道歉,不同意赔偿。法庭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出于性意识的故意,在违背原告主观意愿的情况下,以发送淫秽性和威胁性手机短信的方式,引起原告的心理反感,侵扰了原告保持自己与性有关的精神状态愉悦的性权利,其行为已经构成性骚扰,应当停止侵害并道歉;由于被告的性骚扰行为已经对原告及其家庭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后果,理应进行赔偿。故判决被告齐某停止性骚扰的侵害,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本案判决明确认定,性骚扰的行为侵害的是 “保持自己与性有关的精神状态愉悦的性权利”,这是在法院的裁判文书中第一次明确认定性骚扰行为侵害的客体是性权利。

  二、性骚扰与规制性骚扰的理论依据基点在于对人的保护

  为了做出立法上的抉择,应当对性骚扰和规制性骚扰的理论基础进行深入的考察,以寻求最为准确的答案。

  福柯说,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生存问题的重要性下降,而“快乐问题”的重要性却随之上升了[2](P3)。福柯所说的“快乐问题”主要就是指性的问题。各种数据显示,性骚扰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严峻问题。人类有史以来,性的关系本来就是人与人的诸多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最不确定的一类关系,而且在以文化、价值和目的等冲突广泛存在为特质的多元化的当代社会中,性骚扰问题更掺杂着政治、经济、道德伦理、文化传统、医学、生理以及社会等多种因素,使得性骚扰问题不仅成为了当前世界的一大社会难题和道德难题,还是十分棘手的政治难题和法律难题。各国学者用社会学心理学、医学、经济学、哲学法学等多种方法对性骚扰进行了多向度的深入研究,对于性骚扰现象的产生、表现和危害等一般性问题形成了一系列的理论观点,同时也为性骚扰的法律规制提供了理论依据。

  1.自然生理说(The Natural /Biological Model)

  这种观点认为,性骚扰产生于人们之间的一种天然的、生理上的性的吸引。因此,这种理论又分支为荷尔蒙模式说(The Hormonal Model)或进化适应模式说(The Evolutionary Adaption Model)[3](P113-114)。自然生理说的特点是从生理学和医学的角度解读性骚扰。其主要的观点是建构于一系列的生理学和医学的假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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