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侵害债权(2)
2017-08-30 05:33
导读:二、侵害债权应规定在合同法还是侵权行为法中 侵害债权应属于哪个范畴,关涉到合同法的规范对象、债权本质和侵权行为制度及合同的相对性理论。 合
二、侵害债权应规定在合同法还是侵权行为法中
侵害债权应属于哪个范畴,关涉到合同法的规范对象、债权本质和侵权行为制度及合同的相对性理论。
合同法规范的是订约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换言之,合同法只约束合同关系,不涉及合同以外的关系。因此,能够运用合同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存在着如下特点:
(一)、当事人间有事先约定
合同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创立的旨在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规范。社会主体有订立、不订立、与谁订立、如何订立合同的自由,这就是所谓的“合同自由”原则,是各国合同法都遵循的一个原则。因此,一项社会关系是否可以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取决于其双方当事人是否事先对权利义务有所约定,如果有约定,合同法就可以适用;如果法律对此有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可以选择的话,那么当事人之间也不能订立合同对此作出变更。
(二)、相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合同关系
虽然合同法中同样可能涉及到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如第三人代为履行的问题,但是终归是合同关系的一部分,代为履行的第三人权利义务完全可以纳入合同关系之中。不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变化,只要合同法可以规范,就应该适用合同法,反之,如果运用合同法已经不能解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分配,那么就不应适用合同法。
侵害债权是否可以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呢?侵害债权是指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由于主观上的过错而实施了侵害债权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事先并无约定各方受合同法约束。之所以将侵害债权行为独立出来是因为债权是一项财产权,同样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法律的强行规定。第三人不是合同订约主体,不受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约束,第三人的赔偿问题是合同法本身无法解决的。第三人的“介入”已改变了债权人请求权的性质,即债权人并不是基于合同关系而请求损害赔偿,合同关系在第三人侵害债权时只是前提条件,而不是请求权的基础,换言之,债权人请求第三人赔偿损失不是建立在合同关系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另外一层法律关系基础上,因此,第三人侵害债权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侵权行为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以及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对侵权损害后果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侵权行为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是一部强制性的法律。不允许当事人作任意性的变更,更不允许侵权行为人拒绝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法重在为受不法行为侵害者提供救济。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目的是为了更充分地对债权人进行保护,增加对债权人的救济途经。正因为债权是法律强行规定不许侵害的权利,对其保护也是强行性的,侵害债权行为就是侵害法律要求保护的权利的行为,构成侵权行,其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的特殊之处在于侵害债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