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债权化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2)
2017-08-30 06:33
导读:梅因爵士著名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由上可以看出是以所有权观念的确立为前提的,这也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所有权神圣”响亮口号的宗旨所在。
梅因爵士著名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由上可以看出是以所有权观念的确立为前提的,这也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所有权神圣”响亮口号的宗旨所在。
二、债权的财产化
正如我妻荣所言,在社会变革过程中起某一作用的某一法律原理仅仅靠空洞的思索是不可能发生的。具体的社会需要成为促使其发生的原动力。所有权绝对概念就是基于上述历史动因提出的。而当它的目的达到而社会对这种原则的当初的需求消失后这个原则仍然存续时,对其在现实中的作用就要加以重述了。在每个人在理论上被赋予单个的独立的存在场合,经济生活的实际必然需要在人们之间产生新的结合纽带。只有这种纽带,即是依附契约产生的债权关系。换言之,只有债权关系,才能在近代法的原则实际起作用时充当手段。债权在财产权利的中心化,正体现了上述的结论。在考察债权的财产化之前,首先澄清,在本文话语语境下,财产的含义。
(一)、财产的含义
康芒斯说:“在封建和农业时代,财产主要是有形体的。在重商主义时期(在英国是17世纪),财产成为可以转让的债务那种无形体财产。在资本主义阶段最近四十年中,财产又成为卖者或买者可以自己规定价格的自由那种无形的财产。”根据康芒斯的论述,可以作如下归纳:在封建和农业时代,财产权主要是有体物所有权,如土地所有权,而在重商主义时期,财产权主要是债权。而在现代资本主义时期,财产权则主要是市场自由权。财产抛弃了具体的形体,有形、无形不是判断某存在是不是财产的关键,而是能否带来利益。
如王涌博士所言,财产权存在三个转变:财产权观念转变之一从“物”到“无物”;财产权观念转变之二从“绝对权”到“相对权”;财产权观念转变之三从“私法上的权利”到“公法上的权利”。可见财产不受形态、法律性质的限制。唯一的区分点就是是否可以为其享有者带来“利益”。
(二)、债权的财产化
“债者,特定之人(即债权人),本诸法律上之强制力,使他特定人(即债务人)为给付之一种人的关系也。”因此,债权是构筑社会共同体之间财产、身份等关系的重要法律手段,在所有权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中,债权是以所有权实现为其最初功能的,所以首先应检视债权的工具性。
1、债权的工具性
在所有权为中心的制度中,债权只限于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