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件的处理
2017-08-30 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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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阶段医疗事故处理中二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现在
关于现阶段医疗事故处理中二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现在医疗纠纷不断增加,医疗纠纷的处理直接关系到病人和医疗机构的利益。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如何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就医疗纠纷处理中二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提出如下探讨意见。
一是医疗风险承担问题
医疗机构是一个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场所。医疗活动具科学技术密集,强专业性,高风险性于一身。病人患病本身已形成一种风险,到医院就诊让医院承担一切不利后果,显然不合理。即使医院没有过失,但由于疾病和人体的复杂性。在不同病人多种因素相同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不同的医疗后果。把本应由患方、医方、社会保险机构共同承担的风险全部压在医方一家身上是不公平的。现在医疗纠纷呈现急剧上升趋势,除了少数是医院自身的原因外,很多是社会的原因。医患矛盾是一个社会问题。社会在不断变革,人们的一些观念一时转不过来,有的是患方对科学技术密集、救死扶伤的医院缺乏了信任,抱着从社会上带来的不良情绪到医院发泄。有的即是冲着钱来,“要想富,做手术,做完手术告医院”现象的出现,就说明医疗风险承担的不合理性。医疗工作如履薄水,出了问题,自然要赔;没有问题,想着法子索赔;现在的要赔,几十年前的也找来索赔。家属闹如果没达到目的,还组织或雇佣上百人闹医院,社会上甚至出现医疗纠纷索赔公司,在医院摆花圈、设灵堂,威胁,打骂医务人员,打砸、哄抢公共财产。如果对医疗风险承担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建立完善公平合理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病人一旦出现不良后果,把责任推向医院,不仅国家有限卫生资源会不断流入私人腰包,而且严重制约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最终吃亏是病人。一方面,因为医生惧怕风险,不敢动有风险手术,疑难急诊抢救不敢承担,各种新的医疗技术不敢开展。另一方面,医疗风险有不知因素,在施行某种检查治疗措施时,有发生某种难以预料的意外可能性。如果不对病人实施这种治疗,病人就意味着死亡,如果医生对病人实施,就要承担造成不良后果的风险,虽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是万分之一,甚至几十万分之一,但一旦发生病人家属就把责任全推向医方。虽然《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①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②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予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即医疗意外);③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④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医疗意外引起的医疗纠纷并不少见,而有关部门在处理这类医疗纠纷时,既不对这类医疗纠纷的医学技术作前因后果分析,又不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一味强调患方是受害方,只要造成人身伤害,只要有投诉,就要按《民法通则》或《刑法》有关条款侦查和追究医方的责任。这里有一个例子,一病高龄病人,因服用抗结核药物利福平过敏反应引起急性溶血而死亡,病人在此次服用利福平之前曾服用过该药,利福平过敏反应不像青梅素过敏可事先皮试得知,具不可预测性,而且利福平致急性溶血的可能性只有3.2/10万,服药前医生也向病人作了必要的解释说明,而事后家属向医院提出索赔,司法部门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尚未定性之前,竞按患方家属的意愿,先由公安机关介入,传唤医生,立案侦查。在此不言当事人所受到的不公正的压力,也影响了医院的正常诊疗工作,而且使该院医生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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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的问题
对医疗纠纷的处理虽然在1987年6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应由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其所作的结论或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法院审理和定判的证据。时下,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有的以医疗鉴定为证据,有的兼用医疗鉴定和司法鉴定,有的仅以司法鉴定为证据,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人身伤害赔偿原则处理,各行其是,自然有不规范,不公平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