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件的处理(2)
2017-08-30 05:54
导读:医疗鉴定是指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医疗事故或事件所作出的集体鉴定。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经人民政府批准,由各个专业的医学专
医疗鉴定是指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医疗事故或事件所作出的集体鉴定。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经人民政府批准,由各个专业的医学专家和法医及医院管理专家组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政策性很强而又极其复杂的工作。因为医学是生命科学、生命的多样性、复杂性、差异性,就决定了医学本身的复杂性,医学对疾病的认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现代医学虽然有了很大的进步,但还是有其局限性。有的疾病才刚被人们认识,但治疗上尚未攻克。很多疾病的发生、发展机理尚不清楚。甚至有的疾病可能尚未被认知。所以在鉴定时,需要丰富的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只有这些大多数在临床一线、二线工作的高水平、高素质的专家,才能甄别医疗事件的技术性是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能独立进行技术鉴定,并不意味着它可以摆脱有关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它是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有关机关部门有权对其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而且,医疗鉴定必须遵守五条原则: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二是客观公正原则;三是以行政处理和行政调解的原则;四是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相一致的原则;五是“三不放过”原则。这些都是《医疗事故处
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的。《办法》实施十余年来,取得了很大成绩,它对医疗事故的处理走上法制化轨道,增强了广大医务人员的责任感,法制观念,对防范医疗差错事故,以及保护医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司法鉴定是由司法部门组织法医对各类人身伤害造成的原因及
损害程度作出鉴定的工作。近年来,司法鉴定作为法庭上医疗事故证据的报道已屡见不鲜,参与司法鉴定的人员大多在司法部门工作,一般都不临床一线。而医疗事故定性定级,必须判断医务人员违反医疗
规章制度的原因是导致所造成病人的损害事实的结果时,即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必然因果关系时,才能是定为医疗事故。参与司法鉴定人员,常年工作于司法部门环境中,一方面接受现代新的医学专业知识受限,对判断因果关系不利,另一方面,难免会用解决某些民事纠纷的观点来思考、分析、推断科学性,技术性很强的,极其复杂的医疗纠纷问题。而司法部门在接受和处理那些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案件时,因无针对性很强的法规可依,只好将其等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过失伤人处理。现代司法实务中,在对法律条文有异议时,按照有利于弱者一方解释,医疗纠纷往往极复杂,难免遇到许多法律条文中的异议。而患方相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处于弱势地位,按照民法处理,自然有失公正。发生在湖北省人民医院一对双胞胎属医源性脑瘫还是非医源性脑瘫的这起医疗纠纷的处理就是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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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底4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未作出医院事故鉴定的情况下,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被告湖北省人民医院应承担赔偿医药费、后期治疗与康复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83万余人民币。当时法医鉴定书(司法鉴定)上明确的鉴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