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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权力的合法性(2)

2017-08-30 06:33
导读:对权力的质疑所带来的后果就是:什么样的权力才具有合法性? 二、国家权力的形式合法性 在 政治学 、宪 法学 中,合法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这一

  对权力的质疑所带来的后果就是:什么样的权力才具有合法性?

  二、国家权力的形式合法性

  在政治学、宪法学中,合法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这一概念一开始便是同政治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哈贝马斯认为,“只有政治制度才拥有或者才可能失去合法性;只有它才需要合法性。”“合法性的意思是说,同一种政治制度联系在一起的,被承认是正确的合理的要求对自身要有很好的论证。合法的制度应该得到承认。合法性就是承认一个政治制度的尊严性。”“这个定义所强调的是,合法性是一种有争议的公认的要求。统治制度的稳定性,甚至取决于对这种要求的(起码的)事实上的承认。” [7]哈贝马斯将“公认的承认”作为政治权力及其制度的合法性来源,而公认的承认又来源于“对话”。他相信,人们借助于对话取得的共识,最终将推动社会进步。不难看出,哈贝马斯所看重的对话、沟通、协商、充分的论辩、彼此的理解和让步,达成“公认的承认”,就是指的程序上的民主,而这种“公认的承认”的重要结果之一就是法律。其实,“权源于法”的观念早已为启蒙学者所阐释论证。在揭露了“权源于神”的荒谬性之后,洛克等人不仅论证了“主权在民”的原理,而且指出:“无论何人,如果不从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方法取得行使统治权的任何部分的权力,即使国家的形式仍被保存,也并不享有使人服从的权利;因为他不是法律所指定的人,因而就不是人民所同意的人,在人民能够自由地表示同意,并已确实同意承认和确认他一直在篡夺得来的权力以前,这样的篡夺者或者继承人都没有权利的依据。”[8]凯尔森也认为,“国家权力不过是法律秩序的效力和实效。”[9]

  权力合法性的依据在于人民通过法律授权。那么,当国家机关掌握了立法权后,通过自己“立法”给自己“授权”,权力还具有合法性吗?人们有理由追问:国家立法权的合法性又从何而来?在近代宪法产生之前,由于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王权、神权、特权存在,权力的合法性就仍然取决于他们的意志。因此,仅仅提出和要求“权力法定” 仍然不够,事物的逻辑发展必然指向一个现在已被视为“公理”的论断:国家的一切权力(包括立法权)都来源于宪法,只有宪法,才能为权力提供最终的合法性。而宪法之所以具有这种功能,就在于他是人民自由创制国家的产物,同时又是国家从人民那里取得同意、认可和授权的“契约”或“授权证书”。但是,问题还并不那么简单。中国清代末年不是也颁布了一部宣称“大清帝国由皇帝统治,永永尊戴,万世不移”的《钦定宪法大纲》么?但它照样没能给封建专制带来合法性,没过几年清王朝即垮台。可见,不是随便一部宪法就能够使权力获得合法性的。为了让“宪法授权”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法性之源,最低限度必须满足以下形式要件:

  ⑴必须以宪法确认和保障全体公民自由、平等的制宪权(包括修宪)。制定宪法不但是创造了一部国家行动的最高纲领,而且是为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开启了大门。宪法之上再也没有能使之合法化的东西了。因此,宪法要证明自己的“合法性”就只能诉诸于全民的意志。全民意志的表达必须是自由而充分的,而不能是“枪杆子”胁迫下的被动接受;全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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