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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的制度设计与体制重建(1)(3)

2017-08-31 01:34
导读:这种做法就是将刑法解释权单列出去后,再根据一定的标准,将相应的刑法解释权赋予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我国基本上是采用的这种制度设计,其中将

  这种做法就是将刑法解释权单列出去后,再根据一定的标准,将相应的刑法解释权赋予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我国基本上是采用的这种制度设计,其中将刑法解释权分配给两类机关的标准,就是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规定的那样,将刑法实践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分为两类:关于刑法“条文本身”的问题和关于刑法条文“具体应用”的问题,将前者的解释权赋予立法机关,而将后者的解释权赋予司法机关。但是正如前面所论述到的,在刑法适用中,这两类问题是相互融合的,很难将二者明确分开。即使能分开,也只是相对大致清晰。另外,在我国刑法解释的这种二元体制中,将刑法解释权在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间的分配并不是平均的,而是以立法机关的立法解释为主导,辅之以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并且,在1997年经过修改的刑法典中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有的学者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这种以立法解释为主导的刑法解释二元体制的理论根据,这是片面的。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徐西振 王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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