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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自然权利、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也应然地进入到了人们的视线中。处在不同社会形态中的各大法学家依据不同的理论和观点详实地阐述了他们对于这一真理性源泉的认识。当我们回顾以往的学说和理论之后,我们不难发现,四者之间存在着一种阶梯式的发展模式,同时带有同源性的它们(权利、自然权利、道德权利、法律权利)最终也被归结到了利益(生存、需要)这一根源上来。
关键词发展性 同源性 表层来源 深层来源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009-03
权利、自然权利、道德权利乃至法律权利四者是不同层次的概念。前三者是容易区分的,关键在于权利和法律权利这两个概念,当下人们一谈到权利就会认为是我们说的法律权利。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权利是一种自由,是人们为了生存或者为了获得一定的利益而活动的自由。而法律权利是一种资格,是国家通过法律规范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其最终的目的也在于维护人们的生存利益。此外,它们的外延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的,权利的外延要大于法律权利的外延。对于这一点的了解,将会帮助我们更深一步的了解权利的源泉。
在当前的法学领域内,关于权利的源泉是什么,人们始终争论不休。无论是什么样的学说或主张,笔者认为,权利的源泉在于利益(生存、需要)。对于权利源泉问题的阐释,我们不可避免的要对自然权利,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进行剖析,换句话说,就是要对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产生和发展的这种或者那种权利类型进行分析,通过这种发展的或者渐进式的权利类型的分析,我们才有可能真正地知道和了解权利的真理性源泉,同时这也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发展理论,也不会让我们面对众多的实体(各种源泉的代表物)时无从选择。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一、关于现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