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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规制内幕交易的若干法律思考(2)

2017-09-01 06:12
导读:(二)不足 从目前来说,我国规制内幕交易的规则体系较粗,内容不够细化。随着全流通时代和大牛市的不断深化,内幕交易已成高发态势。市场信息透明度

  (二)不足
  从目前来说,我国规制内幕交易的规则体系较粗,内容不够细化。随着全流通时代和大牛市的不断深化,内幕交易已成高发态势。市场信息透明度不高、市场制度不完备、投资者保护环境较差、监管不严、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最为重要的是事前监督不力,使得内幕交易行为大行其市。职能部门监督调查的工具、手段及方式不足,使案件调查进展缓慢,收集证据困难,使犯罪者容易寻找逃脱方式;对内幕交易行为处罚过轻,如对“德隆系”、“中科创业”等处罚的无关痛痒,伤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体不足表现为:

  1.立法与实践相脱节
  法谚云“无救济即无权利”。如果法律仅仅是规定了证券投资者有哪些权利,但是却没有规定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能够通过哪些救济途径去追究侵权人的责任,那么这种权利规定的意义将不复存在。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就存在这一问题。典型者如:虽然新《证券法》规定了因为他人内幕交易行为或者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要求内幕交易行为人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目前我国法院对于这类民事纠纷暂不受理,实际上致使证券投资者的这种权利根本就无法实现,从而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最终得不到有效保护。
  2.惩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太低

  任何一个国家对于金融、证券领域的违法几乎无一例外采取严刑峻法。一旦发现违法苗头就不遗余力坚决查处,任何被查出有操纵市场或内部交易行为,必将遭受巨额罚款乃至刑事处罚。这是因为在这个领域的违法等同抢劫,其低成本高收入始终使一些不良分子存在着犯罪冲动。而只有严刑峻法将其置于高风险的地步才能抑制犯罪的冲动,才能保证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 大学排名

  3.证监会权限不足,职能错位,执法效率低下
  首先,与美国等成熟市场相比,我国立法机制仍然没有到位,证监会被赋予的查处权力与手段不够,法律规则中对内幕交易规定的惩罚太轻;第二,证监会被赋予很多稽查之外的职责功能,导致功能和资源配置错位,监管效率低,有效性明显不足。同时,在证券市场执法方面,还需要法院系统、公安检察系统的有效行动和协调配合;第三,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比率太低,惩罚力度仍然不够。

  4.内幕交易举证责任制度不合理,监管偏重于事后监管
  内幕交易行为通常都是有预谋的,这就使查处工作很难开展。在我国,由于立法上没有规定举证责任的倒置,导致诸多内幕交易行为由于证据的缺失而无法取得突破。国外学者研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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