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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中的我国行政法制(2)

2017-09-02 02:19
导读:三是行政法制建设选择渐进式的转型路径。一般而言,实现行政法制现代化的路径选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法律制度的变革和政策的调整,另一种是通


  三是行政法制建设选择渐进式的转型路径。一般而言,实现行政法制现代化的路径选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法律制度的变革和政策的调整,另一种是通过长官的意志。我们认为,我国的行政法制改革与调整应选择前者,因为这是依法治国方略对行政法制建设的最基本要求。就通过法律制度变革来实现法制转型而言,也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激进式或休克式的制度变革,即在很短的时期内打破传统法制框架、建构市场经济为主导的法制框架。此种转型一步到位,破坏力极大,方向亦存疑。另一种是渐进式的制度变革,即有步骤、分阶段。依次推进,在相对较长的时期内平缓地完成行政法制的改革。我们认为,中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行政法制现代化只能选择渐进式的可持续发展道路,逐步推进;任何急功近利的做法都有可能弄巧成拙、适得其反。

  事实上,中国最近二十多年的行政法制建设道路基本上就是渐进式的,属自我调整和自我完善性质。中国行政法制建设所业已取得的成绩,雄辩地证明了这种路径选择的正确性。

  我们之所以要选择渐进式的行政法制发展路径,或者说,选择行政法制建设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原因:一是由于中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不可能脱离中国国情,在整个经济转轨与社会转型尚未完成的情形下,行政法制建设不可能孤军深入,提前完成转型;行政法制的改革必然要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同步。二是由于传统行政法制的制度惯性不可能挥之即去,在各种既得利益群体的支持下,传统行政法律制度的影响还会在行政管理领域内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现代行政法律制度的实效也不可能招之即来,这些制度的权威与实效的全面确立,人们对这些制度的理解与认同,都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三是由于中国行政法制改革的规模之大、难度之大,不仅在中国历史上是空前的,而且其他国家也少有先例可循,因此,行政法制的改革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个制度试错过程。正是这些因素的存在,决定了中国行政法制建设注定是欲速则不达。我们认为,中国今后一段时期的行政法制建设,仍然要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无论在行政法律制度的创制层面,还是在行政法律制度的实践层面,都要与时俱进、循序渐进,而不能贪多求大、积极冒进2.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二、社会转型中的我国行政法制发展的主要内容

  行政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任何顾此失彼之举都只能事倍功半。只有全面把握行政法制发展的过程,才有可能整体推进我国行政法制的改革发展。我们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制发展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法制观念转变:从人治到法治

  制度创新,观念先行。行政法律制度创新,首先需要对传统行政法制观念进行深刻反思。虽然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已取得了一些成就,制定颁布了一批行政法律,构建了相应的制度,但是,由于指导传统行政法制建设的观念主要是人治观念,因此,传统行政法制基本上是“人治底下的法制”。这里值得指出的是,有法制并不等于就实现了法治,这是因为法制与法治有联系,又有区别。法制属上层建筑的制度系统;法治,相对于人治,则属观念系统,或表现为一种状态。法制总是在一定的观念下建立起来的,并在其指导下进行运作的。它可以同人治理念相结合,也可以同法治的观念相结合,由此产生两种截然相反的法制状态3.改革开放后,我国的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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