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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有如下特点: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处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该特征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具有平等性、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隶属性相区别。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属性。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式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劳动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当事人双方的意志虽为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主体意志,但它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国家意志为指导,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起统帅地位。这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志。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隶属性的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相区别。
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才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的过程。劳动过程形成和实现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与流通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区别开来。
二、事实劳动关系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人员的濒繁流动,大量的劳动用工的需求,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用工制度更是呈现出多样化,其他形式的劳动关系也随之出现。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可此类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书面合同为由,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承担其义务。正确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与其他劳动关系的区别,对保护新的劳动用工制度下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事实劳动关系尚无明确的规定。但在多年的实务中,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界定,基本形成如下认同概念:事实劳动关系,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其他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二)事实劳动关系符合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和特征。
1.事实劳动关系也是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一个方面。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方式,有口间形式和书面形式之分,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直接以谈话的方式订立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将合同内容记载于书面文件的形式。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就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看,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已通过各自的行为作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