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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一直是我国劳动关系的主要表现。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熇投雇佣关系出现多元化的发展,一方面非国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数量迅速增加熎淅投佣工制度尚待规范;另一方面国有企业陆续开展资产重组、减员增效等改制工作煷佣导致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同时,中国加入WTO后,我国劳动力市场竞争也会空前激烈,劳动力流动加剧,劳动争议数量增多。另一方面,外资企业劳资纠纷的数量将大大增加,涉外劳动争议也不可避免地增多。劳动争议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例逐年增长,特别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更是劳动争议案件的成倍增加,已是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如何处理好这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对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维护和保持社会稳定,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每个民事法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面临的首要问题。特别是近段时间,与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那么,什么样的事实上存在的劳动雇佣关系,才形为劳动关系,才是法律上保护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与其他劳动关系有什么样的区别,是本文探讨的问题。
一、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要回答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我们首先就要弄清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
(一) 劳动关系。它是一种社会关系,就是“劳动的社会形式、劳动的社会结构,换句话说,是人们在参加社会劳动方面彼此的关系。”它有二种含义概念:一是指广义的社会劳动关系,即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关系,包括劳动力的使用关系,劳动管理,劳动服务关系等。二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以实现劳动为实质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简言之,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在我国,劳动关系具体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关系。因此,劳动关系的主体只有二个,即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也就是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和使用劳动力的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资格,即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使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的单位。
2、劳动者。是泛指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人。其含义为(1)劳动者是被用人单位依法雇佣(录用)的公民;(2)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雇主)管理下从事劳动的公民;(3)劳动者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4)劳动者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公民。
(二)劳动法律关系。它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产生的法律依据、前提条件和内容有着本质的区别。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既不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也不能享受该单位职工的权利和承担义务。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一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依法有接受劳动者参加工作、分配任务和要求职工遵守内部劳动规则进行劳动的权利,同时,必须承担支付给职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和实现劳动保护的义务。而劳动者一方,享有按劳取酬、劳动保护的权利,同时,必须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