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殊普通合伙的“特殊”(2)
2017-09-02 02:27
导读:3.举证责任。由一个“外行人”去证明律师未适当履行义务,是很难的。在此情况下法官可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即法官推定律师存在过错,除非律师能证明在
3.举证责任。由一个“外行人”去证明律师未适当履行义务,是很难的。在此情况下法官可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即法官推定律师存在过错,除非律师能证明在其执业活动中不存在过错。
例如,在北京京霞油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案中,被告代理原告进行谈判,达成与军调中心的
买卖合同。后经查明此军调中心是假的,已构成诈骗,致原告损失。法院认为:“因世纪律师事务所根据委托合同的规定,负有审核军调中心主体资格的义务,因此其应对所主张的军调中心尚存在进行举证。”未能提供,即为未尽应尽之义务。
所以,律师应当提高自身执业素质,同时律师事务所也应规范管理,帮助执业律师迅速形成良好的执业习惯、端正执业态度和提升执业技能。实现办公自动化,利用管理软件,对程序性的事项,如诉讼时效,举证期限,开庭日期等等,设立自动提醒机制。同时,建立统一的案件档案数据库,以作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完成了一般律师代理的所有工作。律师事务所还应制作规范性的办案流程,作为律师工作的指引,以及向委托人公示。
二、有限责任
2004年,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因为受委托的律师失职,导致客户巨额资金被骗,该所3名合伙人被法院一审判令赔偿800万。其时,律师执业风险问题引发业内外的“地震”。所以,在适当的情况下,给予无辜的合伙人以有限责任的保障,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在特殊普通合伙中,有限责任以“在合伙企业财产的份额”为限。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那么究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是指在过错行为发生之时?诉讼之时?执行之时?有待司法解释明确。理论上,自过错行为发生之时,债权债务关系业已确定。但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经营实体,其合伙企业的财产,特别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会随时变化,进入诉讼程序后已经难以判断当时的确切数额。在司法裁量中,可以以起诉时的财产为准,但有证据证明是合伙人为了减免赔偿责任,而恶意转移财产,仍应将该部分转移的财产列入赔偿的财产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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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律师事务所属于非生产型企业,没有什么资本积累。根据2005年的调查显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年创收水平在100—300万之间的比较多,占1/4强。但此处的创收包括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们的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方面,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