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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探讨了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党的领导问题。作者认为中国共产党执政之后既要从事行使国家权力处理国家事务的执政活动,又要从事非执政意义上的对人民群众的领导工作。党的领导与执政在价值目标上相同,从而有本质上的共同性,但在活动内容、活动方式上有许多的区别。辨析和区分党的领导和执政的概念本义,对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1]
2.关于“以人为本”的法理学问题
有学者探讨了马克思的以人为本的法哲学问题。作者认为人们以往对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研究主要注重于经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主体论方面,而忽视了马克思法哲学思想中的另一重要内容即法的价值论方面的内容。 “以人为本”是马克思法哲学价值论中的核心思想,法律的发展要以人的本性、人的自由、人的权利和人的个体为本。马克思的这些法哲学思想对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有重要的理论启示意义。[2]
有学者比较了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的“以人为本”和西方哲学中的“以人为本”的差异,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对中国法哲学的影响,提出人应当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首要前提、根本依据和最终归宿。[3]
有学者探讨了认为人文主义法学是指崇尚人的价值、尊重人的本性、以人为目的的法学思想体系。这种法学思想的基本原则以及对法律思想的影响表现在:尊重人的需要和利益原则促进了权利、人权、自由的产生和发展;防范人的恶性原则促进了法治概念、民主政府、分权、法律程序、法律监督的产生和发展;宽容人的弱点原则主张法律对人的行为不宜提出过高的要求;鼓励人的优点原则则主张法律允许人们参与法律实践活动、鼓励人的奉献行为等。[4]
3. 关于法理学的基本问题
有学者从法理学知识谱系的角度考察了法理学基本问题的形成和演变,指出当今法理学的基本问题包括三个,即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如何认识法律。法理学也经历了一个与哲学类似的从本体论到认识论,再到语言哲学的转变过程,其中的主线就是对上述三个问题的回答。[5]
有学者认为将法学知识视为“科学知识”的主张存在着学理上的困境。从法学知识学术运作的前提、过程、分析前见、资源支持、学术权力等角度看,法学科学主义的努力视无法成功的。法律实践中的法律这个语词的争议性使用,尤其是探讨性使用,更凸显这种科学主义的困境。揭示法学科学主义困境的目的,不在于否定法学知识本身,而是为了呈现其原有的实践品格,将法学知识视为法律实践的组成部分,提示法学知识生产者的重要实践责任。[6]
有学者在关注俄罗斯转型时期的法学理论的根本性变化。这种变化就是从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基本理论由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和理论指导,转变为与其他学说并立。对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也有不同的评价,有的认为其是一种乌托邦,或者一种假说,其理论预测与实际不符合,有的认为它已经过时,需要用适合社会现实的妥协与协商的理论取代之。俄罗斯的法学界在苏联时期存在对马克思主义的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