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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思想(2)

2017-09-02 02:46
导读:资产阶级改良派的代表人物康有为揭露清朝司法审判的腐败为小民有冤,呼号莫达,狱吏肆威,刑迫索贿,即使不死,也毁体破家,其凄惨酷毒,一言以蔽


  资产阶级改良派的代表人物康有为揭露清朝司法审判的腐败为小民有冤,呼号莫达,狱吏肆威,刑迫索贿,即使不死,也毁体破家,其凄惨酷毒,一言以蔽之“非人生所忍言也”。而西方各国“刑去缳首,狱囚颇洁,略乞苦境”,因此,中国的司法审判制度应加以改革,“非变通旧法,无以为治;变之之法,富国为先”。[⑩]

  在近代中国主张司法改革的各派人士中,资产阶级革命派对清朝司法审判的黑暗的揭露最为尖锐,“揭其真相”,乃司法改革的必由之路。[11]汪精卫就指出,“中国之民,死于刑者,为数不可记”:一是死于法律,封建法律“以残酷为主义”,故“民多滥死”;二是死于司法官吏的肆虐,清朝的“所谓裁判官,其吞噬人,甚于狼虎,宁杀无辜,不欲以之逢上吏之不悦;宁杀无辜,不欲以之伤同僚之感情;宁杀无辜,不欲以之益听讼之劳”;三是死于胥吏差役之凶恣,胥吏差役“不杀人不足以自养”;四是死于监狱之凶秽,“今之监狱,惨不可道,大抵凡属死囚转得聊生,以其须俟秋决也,若其他囚犯,号为瘐毙,实则非死于狱卒,则死于饮食耳”。[12]

  近代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深刻揭露了清朝司法的腐败与黑暗,“其身为民牧者,操有审判之全权,人民身受冤抑,无所吁诉”;司法官吏之间“上下相蒙相结,有利则各饱其私囊,有害则各委其责任。婪索之风已成习惯,官以财得,政以贿成”。[13]司法官吏“不依照适当的法律程序而剥夺我们(被告)的各种权利”,[14]特别是“在审讯被指控为犯罪之人时,……使用最野蛮的酷刑拷打,逼取口供”。[15]他谴责清朝滥施刑讯的残暴:“三木之下,何求不得……转相师法,日糜吾民之血肉以快其淫威”[16].孙中山对于清朝包括司法审判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充满了强烈的憎恨,主张进行彻底的改革。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二)收回领事裁判权与司法改革

  西方列强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攫取了领事裁判权,中国的司法主权受到了严重损害,因此,富有民族气节和爱国思想的近代中国的各派人士孜孜以求的努力收回领事裁判权。而英国等西方列强的放弃领事裁判权的表示[17],直接引发了各界人士对司法改革的重视和讨论,收回领事裁判权;保障国家司法主权的独立和完整成为近代中国司法改革的直接动因[18].

  维新派代表人士康有为较早的将变革法律、司法改革与领事裁判权联系起来分析。他指出,外国人以“我刑律太重”,因而要“自治其民,不与我平等之权利”,因此,“今宜采罗马及英、美、德、法、日本之律,重订施行”,[19]通过修改旧法,改善司法,建立新的法制。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是改革清朝法制的倡导者,他强调“我中国介于列强之间,迫于交通之势,盖有万难守旧者”,特别是“国家现有独立体统,即有独立法权,法权向随领地以为范围。……独对于我国藉口司法制度未能完善,予领事以裁判之权,英规于前,德踵于后,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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