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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个人证券交易所得税的利益分析(2)

2017-09-03 01:26
导读: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开征个人证券资本利得税,其意义主要不在于聚敛财政收入或平抑股市投机,而在于保证税制的完整性与税收的公平性。只有一个税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开征个人证券资本利得税,其意义主要不在于聚敛财政收入或平抑股市投机,而在于保证税制的完整性与税收的公平性。只有一个税负公平、结构合理的证券交易所得税,才是对股市稳定、健康发展的良好支持。所得税是一国税制的主体税种,而转让财产的收益是所得的一种形式。证券转让的收益在各国都是一种应税所得,虽然各国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导向政策宣布某些豁免或其他优惠措施。我国制定所得税法时,不论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都将证券转让收益列为征税对象。如果仅对企业征税,而不对个人征收,实际上是置机构投资者于不平等的地位,有悖于税收的公平与中性原则,最终也会对股市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从而损害个人投资者的利益。〔4〕当然,由于诸多技术上的问题没有解决,个人证券交易所得税的开征一直难以实际进行。但是,随着法规结构以及稽征技术的完善,个人证券交易所得税的开征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二、个人证券交易所得税与机构投资者利益

  有趣的是,尽管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在税法上的地位一直不平等,实践中我们似乎很少听到机构投资者对此的抱怨。相反,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都对个人证券资本利得税的开征持否定态度。这是否意味着机构投资者的利益实际上并不受企业所得税法的影响,而是与个人所得税法息息相关?

  有两个方面的理由支持这个观点:

  其一,开征个人的证券资本利得税客观上会挫伤个人股民入市的积极性,而机构投资者希望股市中个人股民越多越好。个人投资者人数过多,通常被认为是股市不成熟的现象。但是从机构投资者的立场来看,这恐怕是个利好。一方面,股市人气越旺,获利机会越多;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通常具有较雄厚的资金、高素质的分析与操作人员、交易场所中的有利地位,这些优势使得个人股民常常成为机构投资者的下家。跟风、抬轿者越多,对机构投资者越有利。如果市场中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在进行交易,彼此实力相当、竞争会过于残酷,盈利也会大大降低。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其二,机构投资者以个人投资者的面目出现,享受了国家给予个人的税收优惠。众所周知,我国股市中许多机构投资者使用个人名义进行操作。究其原因,一般认为是历史的原因(如前几年按身份证领取新股申购表的做法)、国家有关政策对机构炒股的抑制、交易所对新股申购方面的限制以及机构大户为了坐庄同时避免目标过大的需要。但是,不可否认,个人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暂缓征收”对机构投资行为的个人化具有相当的影响力。笔者以为,这恐怕是机构投资者不欢迎开征个人证券资本利得税的主要原因。

  从税法的机理上看,机构投资者的行为及其对个人证券交易所得税的态度,不过是税法功能结构性丧失的一个典型例示。所谓税法功能的结构性丧失,是指当税法试图通过二元或多元的结构安排来体现立法者一定的导向政策时,纳税人往往通过转变身份或转变收益形式而规避其中较重的税负。纳税人这种选择的最终结果导致税法结构同一化,对纳税人不利的一部分规定形同虚设。就证券交易所得税来说,尽管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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