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二)董事的责任。
子公司违法取得母公司之股份,子公司的董事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子公司违法取得母公司股份,其管理委员会成员对由此引起的损失承担个人责任,除非他们能证明自己对此没有过错。(注:[英]迈恩哈特:《欧洲九国公司法》,第68页。)《日本商法》489条第2号甚至规定了董事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子公司违法取得母公司股份,对其科处一定的法律责任是必要的,其应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当情节特别严重时,还须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三、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之法律地位
(一)美国。
美国是在法律上原则允许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的国家。为革除由此可能带来的董监垄断经营,永保其职位等流弊,其判例与制定法均对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表决权加以限制。在判例法上,所有涉及到的判决均认为, 股权被参与达50 %以上的子公司( majority-owned-subsidiary)不得凭其所持母公司股份在母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但对股权被参与在50 %以下的子公司( less-than-majority-owned-subsidiary)能否享有对母公司的表决权, 至此还没有权威判决,但通常认为,如果原告能证明母公司对子公司有随时可行使之控制(working control)存在,则子公司的表决权应被排除。 在制定法上,美国大多数州公司立法禁止50%以上股权被参与的子公司(majority-owned-subsidiary)享有对母公司的表决权。对50 %以下股权被参与的子公司的表决权问题,仅加里福尼亚州和密歇根州公司立法有所规定,大多数州留待法院根据母子公司间是否存在控制关系来决定。若存在控制关系,子公司不得享有对母公司的表决权,反之,则享有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