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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法律问题探讨(2)

2017-09-03 02:16
导读:(二)董事的责任。 子公司违法取得母公司之股份,子公司的董事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子公司违法取得母公司股份,其管理

  (二)董事的责任。

  子公司违法取得母公司之股份,子公司的董事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子公司违法取得母公司股份,其管理委员会成员对由此引起的损失承担个人责任,除非他们能证明自己对此没有过错。(注:[英]迈恩哈特:《欧洲九国公司法》,第68页。)《日本商法》489条第2号甚至规定了董事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子公司违法取得母公司股份,对其科处一定的法律责任是必要的,其应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当情节特别严重时,还须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三、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之法律地位

  (一)美国。

  美国是在法律上原则允许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的国家。为革除由此可能带来的董监垄断经营,永保其职位等流弊,其判例与制定法均对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表决权加以限制。在判例法上,所有涉及到的判决均认为, 股权被参与达50 %以上的子公司( majority-owned-subsidiary)不得凭其所持母公司股份在母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但对股权被参与在50 %以下的子公司( less-than-majority-owned-subsidiary)能否享有对母公司的表决权, 至此还没有权威判决,但通常认为,如果原告能证明母公司对子公司有随时可行使之控制(working control)存在,则子公司的表决权应被排除。 在制定法上,美国大多数州公司立法禁止50%以上股权被参与的子公司(majority-owned-subsidiary)享有对母公司的表决权。对50 %以下股权被参与的子公司的表决权问题,仅加里福尼亚州和密歇根州公司立法有所规定,大多数州留待法院根据母子公司间是否存在控制关系来决定。若存在控制关系,子公司不得享有对母公司的表决权,反之,则享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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