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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

2017-09-03 01:47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关于劳动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在我国破产法制订过程中,目前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

在我国破产法制订过程中,目前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劳动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所谓劳动债权,是指因为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所发生的职工请求企业给付一定金钱的权利。因此,劳动债权可以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而产生的工资支付请求权;二是因企业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社会保险费用而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请求权;三是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劳动债权的权利人是企业职工,债务人是企业。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关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的请求权应当列入破产债权,由管理人列出清单并且公示。劳动债权一旦确定就应当作为破产债权而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

劳动债权仍然属于民法上的债权,通常是一种无担保的债权,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尽管对于劳动债权是否享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各国立法的规定并不一样,但各国立法大都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将其列为法定优先权。我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我国法律应当充分肯定和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且我国宪法已经确认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因此,从保护劳动者和维护人权的需要考虑,有必要使劳动债权有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受偿的地位,对此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中都是没有争议的。事实上,我 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已经将劳动债权作为优先权加以规定。尽管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已经突破了该条的规定,使劳动债权可以优先于担保债权而受偿,但这一规定对于政策性破产以外的破产企业并不适用。

在破产立法中,就劳动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所产生的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债权是否具有优 先于担保物权而优先受偿的地位。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债权只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地位,而不应当具有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地位。劳动债权虽应优先保护,“但是,将职工债权全部放在物权担保债权之前清偿则是不妥的,而仅靠采取这一种措施解决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债权问题更是不够的,也是不公平的”。1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劳动债权置于担保物权之前,即给予其所谓的“超级优先的法律地位”。只有使其优先于抵押权,“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工资优先于抵押受偿的问题,从而使优先权承载起保护弱者的特殊使命。”2这两种观点尖锐对立,可以说都不无道理。在我国目前劳动债权拖欠严重的情况下,完全采纳任何一种观点,都必将对破产程序中的相关当事人利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作深入探讨。

应当承认,将劳动债权置于担保物权之前,此种观点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确有一定的合理性。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我国经济仍然处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许多劳动债权拖欠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单纯完全依靠市场的规则来解决未必可行,例如对未纳入政策性破产的国有企业,拖欠职工劳动保障费用与政府行为有密切联系,如果单纯依靠市场方式解决破产职工劳动债权清偿问题,显然对该部分职工的保护极为不利。这就必须全面考察劳动债权与抵押权的相互关系。在国外,也有许多学者认为,“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把雇佣问题(employment)作为最优先的问题。这在转型国家尤其重要,因为社会和经济的变动往往同时也伴随着政治风险。” 3这就是说,在社会转型期,在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有必要考虑到对职工利益的保护问题。另一方面,目前从破产企业中的财产状况看,未设置物权担保的财产很少,如果担保物权全额优先,则职工劳动债权显然无法获得足够清偿。在现阶段拖欠职工劳动债权依然严重的情况下,上述做法却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更应当重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将劳动债权一律优先于担保物权清偿,虽然有可能解决短期一定范围内的社会问题,但在宏观上长远上对市场经济的规范运作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在根本上会影响职工的利益,具体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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