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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及其主要特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所要求的证明标准都是一样的,证明标准均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此可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总体性地,一般性的原则,其作为提起公诉证明标准具有广泛性和绝对性特点。
二、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反思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标准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存在不少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过高,且标准单一。主要表现在:1、起诉标准等同于定罪标准与法理相悖;2、过于追求客观真实;3、注重证明标准的客观性,不论其主观性;4、影响司法机关各自职能的发挥。
三、对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的认识及完善其规定的构想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比较简单,特别是公诉案件提交法庭审理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更是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162条之规定,提起公诉与法院判决的证明标准均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规定得比较抽象、概括。其内涵是否同一,认识不一。本着适应司法实践的要求和诉讼理论的发展,结合司法实践和国外相关理论、做法,兼容现实标准与理想要求,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完善其规定,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
论文提纲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及其主要特点
(一)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规定
(二)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主要特点
二、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反思
(一)起诉标准等同于定罪标准,与法理相悖
(二)过于追求客观真实
(三)注重证明标准的客观性,否认其主观性
(四)影响司法机关各自职能的发挥
三、对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的广开言路及完善其规定的构想
(一)改变目前要求达到“客观真实“的起诉证明标准从而建立一个适当的主客观相结合的证明标准使之具有明确性与可操作性
(二)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不能太高,不要求必须达到法院判决所要求的证明程度,实行有区别、有层次的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把握与适用
(三)要完善证明标准的规定,需要改变检察机关的工作评价标准
内容提要: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是以国家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指控特定的犯罪,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并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是指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运用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并据以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所应达到的程度,即检察机关运用证据证明到何种程度方可将案件提交法院审判。我国刑事诉讼法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这一原则性的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惑。由于没有确定一个科学而完善的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似乎顾虑重重,作法很不统一,特别是,检察机关极力追求起诉的成功率,强调有罪判决率,对没有十足把握指控成功的案件不愿起诉。此举极易导致对大量犯罪,尤其是重大的犯罪疏予追究,不利于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证明标准问题已是当前我国证据法学理论中备受关注和亟需解决的一个课题,也是司法证明实践中迫切需要统一认识和做法的一个问题。在这里,笔者仅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及相关问题,浅谈几点认识和建议。 论文网在线
关键词: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刑事诉讼、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