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技巧和策略
2017-09-03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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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根据自愿、
诉讼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采取调解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一种结案方式和诉讼活动,具有方便、快捷、灵活、成本低廉和对抗性弱的特点,“成则双赢,不成也无输方”,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解决纠纷的全新前景,素有“东方经验”的美称.诉讼调解在我国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认为诉讼调解是符合我国民众思想观念和文化传统的有效结案方式,是重要的结案方式之一.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案件中都包含着诉讼调解的法律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调解在刑事附带民事(含刑事自诉,下同)已被广泛运用.应当指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往往就是杀死或者伤害原告人的致害人,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所有诉讼类型中是对抗性最强、对立最尖锐的矛盾.相对其他案件处理方式来说,调解尤其是庭前调解更具有迅速化解矛盾、消除分歧、解决纷争的突出特点,对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十分有效,已经成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运用最多的结案方式.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庭前调解,我们做了深入的调查和研究后发现,要成功地进行庭前调解,光靠讲解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还要讲究调解艺术,要善于综合运用
心理学、
社会学等多种知识和多种技巧,才能达到成功调解的目的.我们将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实践中广泛采用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及策略总结如下,与广大司法调解工作者共同探讨.(本文所说的调解主要是指庭前调解)
一、强化法官的公信力
调解制度是借助中立法官的公信力,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在调解制度中,双方当事人将自身权力自愿置于中立法官之下,前提条件是法官具有公信力,也就是说法官必须取得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充分信赖,使当事人能够放心地把自身权利托付给其调处.在我国一些偏远地区或部分少数民族村寨,仍然存在着由部族首领或德高望重的老人来调处民间纠纷的情况,这种习俗与我国现行的调解制度中具有对法官公信力的要求在道理上是一致的.公信力要求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坚持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权益、人格等一律平等,不能对任何一方带有感情色彩.我国传统上是个人情社会,密密交织的人情网影响着司法审判工作,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的信任度,这也是长期以来“人情案”、“关系案”困扰司法审判的重要原因.在我们身边发生过这样一件真实的事:一个离婚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办案法官写给书记员一张内容与案子无关的字条,书记员看后随手把字条揉皱扔进纸篓.后当事人因怀疑法官办“关系案”而将纸篓的废纸全部偷走.这件事表明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精神高度紧张,非常敏感,法官的一句话,一个手势,一种表情乃至一个眼神都有可能招致当事人的误解,并有可能对下一步调解工作造成困难.这就要求法官在居中调解时,要格外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注意到细节,要慎之又慎,细之再细.
二、使当事人变成明白人
所谓使当事人变成明白人,是指法官通过向纠纷当事人讲解与案件有关的实体法、程序法等基本法律知识,使当事人对主张权利、参加诉讼在思想上有个清晰的轮廓,以便在下一步诉讼过程中,更充分有效地处置自身权利.这一步骤是取得调解成功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制度虽已初具规模但还有待不断完善和健全,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法律知识水平较低.受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法律观念整体上讲比较陈旧,这些都说明我们离法治社会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许多案件当事人文化素质、法律素质普遍较差,甚至对法律程序、诉讼权利、应诉技巧一无所知,这些给诉讼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碍,正如裁判在体育比赛之前要向运动员说明比赛规则一样,法官同样负有向当事人讲明诉讼权利义务、法律程序等的义务和责任.对于虽不懂法律知识,但经济条件较好的当事人,可以鼓励他们委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诉讼代理人,使当事人明明白白打官司,清清楚楚参加诉讼.实践表明,在诉讼调解中,越是让当事人清楚法律权利、义务,充分了解法律程序,越能够使他们把握庭审节奏,掌握一些诉讼技巧,与法官协调配合,快捷、有效地促成和解,定纷止争.相反地,试图利用当事人对法律无知,采取强制调解、以判压调手段,往往会激怒当事人,激起当事人的逆反心理使诉讼调解陷入僵局,造成久调不决,甚至形成矛盾激化的后果,增加社会稳定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