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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2)

2017-09-03 01:47
导读:第一,此种做法将会危害交易安全。应当看到,破产法的立法目标并不是单一的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4,它还负有维护交易秩序的功能。如果允许劳动

第一,此种做法将会危害交易安全。应当看到,破产法的立法目标并不是单一的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4,它还负有维护交易秩序的功能。如果允许劳动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则不利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从而危及交易秩序。具体而言,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社会信用缺失。为了增强社会信用,强化交易诚信,有必要强化担保物权的功能,因为只有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才是保障债权的最佳方法,如果担保物权都不能保障债权,就没有什么方式能有效的保障债权,就很难说有交易安全可言。如果当事人欠缺对交易的安全感,他们便不敢大胆地从事交易,这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十分有害的。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中,抵押权需要经过公示而设定、因公示而具有公信力,保障低押权的实现,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十分必要。劳动债权虽具有优先权,但它不具有公示性,第三人不可能了解劳动债权的数额和内容。如果要将其优先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受偿,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但却损害了整个市场秩序,可谓得不偿失。

第二,此种做法将损害银行利益和金融秩序。如果劳动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对于银行利益和金融秩序可能造成一系列不良影响:首先,这种做法将会使得担保物权作为一种最基本的信用不能得到保障,这就必然会严重损害信贷担保的有效性,从而对经济生活中的信用流转产生消极影响5.其次,在银行的改制尚未最终完成之前,银行的呆坏帐依然严重,如果担保物权都不能发挥应有的效力,可以想象金融体系将承受多大的风险。目前,在我国现有的银行体系中,担保是保障银行债权实现的最基本的手段,也是保障金融安全的基本措施。如果连担保物权都不能得以完全实现,势必导致银行呆坏帐将会越来越多,金融秩序难以得到维护。

第三,此种做法最终也会损害企业自身的利益。如果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虽然有可能强化对劳动者的保护,但此种做法将使得与此类有拖欠职工劳动债权的企业打交道的交易人无法预见、规避此类风险,直接导致其不敢与此类企业进行交易活动,则此类企业将面临更为严峻的经营困境。这样,银行势必只能在放贷之前进行调查企业是否有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如果银行不能确定企业是否有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它将不会轻易地放贷,这样导致企业融资更加困难。这不仅会加剧企业融资的困难,对面临资金困难的企业甚至会发生雪上加霜的后果,尤其是将来外资银行大量进入中国之后,劳动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规则,将会使许多外资银行不敢给企业贷款,融资的困难也会损害企业的持续发展,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6.企业的发展受到了影响,最终也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第四,此种做法从长远来看也会大幅增加交易成本、不利于经济发展。因为在担保物权不能发挥保障金融安全的作用之后,银行几乎难以采取其他的更有效的措施来避免其面临的风险。这样一来,势必会出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金融机构将被迫将风险计算到贷款利息中去,从而导致资金价格的提高,加大了企业的负担。另一方面,那些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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