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科学的人民法院后勤保障体系(2)
2017-09-03 05:23
导读:总体而言,我国当前法院后勤管理体制与其后勤管理工作地位、作用、特点以及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还有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在体制上,仍然
总体而言,我国当前法院后勤管理体制与其后勤管理工作地位、作用、特点以及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还有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在体制上,仍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纵向封闭型”,存在着“大而全”、“小而全”的编制模式;在管理方法上,采取的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方法;在分配制度上,仍然是“铁饭碗”、“福利型”;在效率上,存在着高投入、低产出,高消耗、低效率的问题。如此等等,制约和影响了法院后勤管理工作的发展,也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展开。在精简机构、深化改革、公正高效全面地加强法院审判工作的形势下,如何搞好法院后勤管理体制的改革,真正实现全面、高效的优质服务,已是一个即待解决的问题。要搞好这一改革,必须面对现实,正确认识法院后勤管理工作的地位、作用和特点,从当前法院后勤管理体制的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大胆实践。
三、改革的方法
(一)基本思路
后勤保障分为很多部分,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而全”、“小而全”的编制模式已远不能适应现代法院的需要。其中食堂、车辆、文印等可社会化事务仍然包含在法院后勤保障之中,其中利害关系已在上文述明。对于此种可市场化事务我们应该引入社会化机制,由专门独立机构负责此范围内事项。而对于诸如办公采购、档案、接待等与法院工作紧密联系,不宜引入社会化机制的事务,宜由办公室等相关法院内部部门继续管理。概而言之,即是实现后勤管保障分流制,当分则分,宜留则留。结合《国务院各部门后勤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具体分为如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以后勤服务社会化为目标,逐步实现行政管理职能与服务职能分立。随着法院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光靠行政手段来搞好后勤管理已显得力不从心,这就必须运用行政和经济相结合的手段,改变现在法院这种“小而全”的后勤管理体制。将现在统一由法院后勤机构承担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两种职能分开,分别由两种不同性质的机构承担。即将法院现行后勤管理部门中的可社会化事务部分从机关行政序列中划出,重新组建为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列支机关事业经费,与机关行政序列脱钩。后勤服务以本部门为主,与机关建立经济核算关系,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独立核算。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第二步,经过过渡,独立的服务机构在保障机关服务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可实行定额补贴,对机关进行有偿服务。
第三步,各部门的经营服务实体打破部门分割,进行区域性联合,逐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有条件的可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
通过逐步实现后勤社会化,不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大大节约了人力、物力、财力的开支。实行后勤管理社会化和企业化,将服务职能从现在的行政职能中剥离出来,成为经济实体的服务中心,为法院工作人员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