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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时代精神(2)

2017-09-06 01:12
导读:我们认为,“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就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对国家、对社会公众、对法院自身生存与发展的积极意义。其内涵集中体现为“有效率的司


  我们认为,“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就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对国家、对社会公众、对法院自身生存与发展的积极意义。其内涵集中体现为“有效率的司法公正”。

  审判实践表明,司法公正应当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历史公正和形象公正四个方面的内容,这四个方面各有其自身的价值内涵。

  坚持实体公正就是要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依法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实体法律,确保对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作出的裁决的公平和公正。

  程序公正是诉讼过程的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它大大增强了司法实体公正的可能性,它要求诉讼活动的过程应充分满足和体现独立、公开、平等、中立、民主、权威、统一、及时和严明等多方面的要求。

  司法的历史公正是更高层次的公正,它体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蕴含了现实评价标准和历史评价标准的有机结合。司法活动是国家、社会、当事人及法院相互作用的互动关系,坚持司法公正,就不能不考虑当事人的司法需求和国家、社会对司法工作的评价内容与尺度。审判工作除了严格依法办案以外,还应在正确适用法律基础上贯彻执行好有关政策,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解决好法与情理之间的冲突,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努力为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从社会整体上最大程序地伸张正义,使裁判在消弥矛盾、定纷止争、维护稳定方面的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司法的形象公正是司法裁决过程和结果作用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后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公正司法的主观感受。法官在审判中表现出的文明、公道和正直,其本身就是司法公正的组成部分。法官必须加强道德修养,以外在的形象公正提升司法公正的公信度,进一步丰富司法公正的价值内涵。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司法效率价值具有独立性也具有依附性。它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和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迟到的公正也是不公正,有效率的司法公正才具有完整的价值内容。

  从“有效率的司法公正”这一价值标准来看,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既是一个统一的主题又各有明显不同的要求,两者相互结合,相辅相成,把握公正和效率价值时代内涵,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要求我们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制改革的方方面面都要坚持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在审判工作中既要讲求办案质量,又要提高办案效率;在队伍建设上既要培养办案能手,又要培养专家型复合型人才;在法院改革上既要追求程序公正及实体公正,又要追求司法效率、司法的历史公正和形象公正。同时,要相应处理好法院工作的内外部关系,建立有效的司法监督和司法保障机制,为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三、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构成

  构成之一:司法的独立。司法的独立表现为司法机关相对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外部独立,司法机关的内部独立、上下独立等多个方面。为了实现司法独立的价值要求,必须规范审判组织的内外部关系,在建立有效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的基础上,赋予审判组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职能,改变依行政方式管理审判工作的习惯,切实下放审批权限,探索实行合议庭负责制和主审法官负责制等具体措施,解决审与判的脱节问题。法院和法官要增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能力和抗干扰能力。完善司法体制的设置,正确解决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等影响独立司法的现实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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