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时代精神
2017-09-06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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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轮回,世纪伊始,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公正与效率”确定
千年轮回,世纪伊始,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公正与效率”确定为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这一主题的确定,生动地体现了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对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明确了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本文试就“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时代精神进行一些探讨,以期得到司法界和
法学界同志们的指正。
一、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时代需求
作为一种价值的追求与选择,“司法公正与效率”并不是一种偶然的选择,而是对近年来中国司法改革与建设成就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是中国司法工作矛盾运动与发展的必然结果。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人民法院的整体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人民法院的地位、作用和职能进一步强化,审判组织体系不断完善,审判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各项工作制度逐步健全,初步形成了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以改革为动力,以提高队伍素质为着力点,以建立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为根本目标的工作格局。但是,随着人民法院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入,司法工作面临的深层次矛盾与困难也日益突出,这种矛盾与困难集中体现为司法需求的扩展性、司法评价尺度的多元性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这三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对人民法院在新世纪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司法需求的扩展性,表现为人民法院审判任务日益繁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司法职能在我国社会
政治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更加重要,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最终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调整,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持续大幅度上升,审判工作的领域更为宽广,几乎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司法评价尺度的多元性,主要表现为国家及社会各界对司法的职能作用寄予很高的希望,从不同角度提出要求,进行评价。从国家的角度讲,主要是要求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从社会角度看,随着社会公众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及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期望值在上升,已不再满足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平合理的价值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准确理解和把握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做出符合社会各方面对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判断需求的选择,日益成为人民法院正确履行司法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主要表现为影响和制约司法职能作用发挥的因素长期存在。在现阶段,中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转型期”,这使得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所必需的司法条件、司法环境、司法依据受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条件的制约。
面对和解决人民法院发展进程中遇到的上述矛盾,必须全面审视和确立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司法价值取向。“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选择顺应了这一时代需求,提供了解决这一现实矛盾的正确途径。坚持“司法公正与效率”就是要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扩展的司法需求和多元的司法评价尺度之间探索一条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途径,平衡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坚持“司法公正与效率”,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评价尺度相同的情况下,以最少的资源耗费取得同样好的司法公正效果,或在司法资源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以同样多的资源耗费取得最大的司法公正效果。坚持“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观,就是要在现有司法资源和司法环境条件下,通过积极的探索、大胆的实践和卓有成效的工作,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公正,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现实需求,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要在坚持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尽可能地节约诉讼成本,减少资源耗费,在法定审限内尽快结案,使争议的法律关系尽早得以确定,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经济价值。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二、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时代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