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维尼——历史法学派与近代法学方法论的创始(2)
2017-09-08 05:55
导读:萨维尼在1800年10月31日通过他的博士考试,论文题目是《犯罪形式的竞合》。他之所以选择这样一个-对他而言-陌生的领域,乃是因为他的老师Weis鼓励他担
萨维尼在1800年10月31日通过他的博士考试,论文题目是《犯罪形式的竞合》。他之所以选择这样一个-对他而言-陌生的领域,乃是因为他的老师Weis鼓励他担任大学教授,而马堡大学当时正缺一个刑法老师。次年夏天他已经开始在该大学教授刑法,但隔一年他就转向他的主要兴趣所在:罗马法,而且把各地的个别法制放在一边。萨维尼对研究与教学的倾向是纯粹的,他既没有强烈的“学术权力欲”,也没有想走上“担任公职的学者”一途,简单地说,他没有什么外在的野心。从担任教职以来,他倒是独立不倚地想提高他的学术-法学在文化上的地位。他这种教学立场的成果最明白显现在他在马堡的第一个学生:格林;这是后来“历史法学派”的先锋。
1804年,因为较长的游学计划,他放弃在马堡大学的教职。同时他也拒绝了海德堡、Greidfswald大学在1803年夏天对他的邀聘。但他同时运用这个机会,促使海德堡法学聘用了两位优秀的学者来负责罗马法的课程:Heise、Thibaut.此外,他也促使该校哲学院聘请FriedrichCreuzer;他影响大学人事向来不是基于权力、个人利益的考量,直到他因为担任公职而对此有决定权时,他始终都是基于对整体文化之责任的考量,来运用这项权力。因胡博而特在1810年的邀请,他出任柏林大学的创始人与首任教授;并自此开始成为普鲁士王室的友人,对其司法与文化政策发生重大影响。在历经漫游之后,他终于在柏林找到他的安身之处,他在柏林大学一直待到1842年退休为止。
他在柏林大学的教学活动影响更广,成果也更加丰硕。萨维尼在晚年曾经向他的学生AdolfvonScheurl提及作为大学教授的美好经验:大学的本质在于将学术的严肃、对学术的热爱传达给愿意接纳的学生,启发与滋养他们的慧命;比起其他行业,在大学教授这一行里,个人真正的成就取决于纯粹、旺盛的伦理力量,而不是表面的天分。由此看来,萨维尼的教学目标在于塑造人格,他认为法律家应该是拥有语言学、
美学能力的历史家,他这种人文主义的理想与胡博而特的理念相符。他之所以受学生的欢迎,早期是因为他有和年轻人相处的天分,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