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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撤销辅助开始的决定。当辅助的原因消失时,根据前款1所列的请求权人或辅助人的请求,家庭法院应当撤销辅助开始的决定。
(二)保佐类型
1.保佐开始的决定。根据本人、配偶、四亲等之内的亲属辅助人、监护人或者检察官请求,家庭法院可以对精神耗弱者作出保佐开始的决定。此种类型的保护人称为“保佐人”,被保护人称为“被保佐人”。
在《关于修改成年人监护制度纲要试行方案》中,提到对浪费人不再作为保佐类型的保护对象。
2.同意权和撤销权。(1)被保佐人为下列行为, 必须经过保佐人的同意:①受领或者利用本金;②借贷财产或担保行为;③为以取得或丧失有关不动产或重要的动产及其他财产为标的的行为;④诉讼行为;⑤缔结赠与、和解或仲裁的契约;⑥承认或放弃继承的行为;⑦分割遗产的行为;⑧拒绝赠与或申请,或者放弃遗赠,或者承诺附有义务的赠与或申请,或者承诺附有义务的遗赠的行为;⑨签订新建、改建或增建或者大修缮的契约;⑩超过日本民法第602 条所规定的期限的租赁行为。(2)对除前项(1)规定之外的行为,家庭法院可以决定必须经过保佐人同意的行为。(3)在作出前项(2)的决定之后,根据前款1 所列的请求权人或保佐人的请求,家庭法院可以撤销或变更所决定的必须经过保佐人同意的行为范围。(4)对根据前项(1)至(3 )必须经过保佐人同意的行为,如果保佐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同意时,家庭法院根据被保佐人的请求,可以作出替代保佐人同意的许可。(5 )如果被保佐人未经保佐人的同意为前项(1)至(3)规定的必须经过保佐人同意的行为时,被保佐人或保佐人可以撤销该行为。
3.代理(新设)。(1)在作出保佐开始的决定时或者之后, 根据前款1所列的请求权人或保佐人的请求,对前款2的(1)至(3)必须经过保佐人同意的行为全部或一部分,家庭法院可以向保佐人赋予代理。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是根据本人之外的人的请求向保佐人赋予代理权时,必须经过本人同意。(2)根据前项(1)的保佐人赋予代理权之后,根据前款1所列的请求权人或保佐人的请求, 家庭法院可以撤销所赋予的代理权或者变更代理权的范围。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是根据被保护人之外的人的请求扩大代理权的范围时,必须经过被保佐人的同意。
4.撤销保佐开始的决定。当保佐的原因消失时,根据前款1 所列的请求权人或保佐人的请求,家庭法院应作出撤销保佐开始的决定。
(三)监护类型
1.监护开始的决定。对处于精神丧失状态的人,根据本人、配偶、四亲等以内亲属、辅助人、保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