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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特征、打击的难点和对策((2)

2017-09-10 02:32
导读:(四)组织形式的黑社会、邪教性。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在与各职能部门的周旋中,不断总结经验,使之活动更加隐蔽,控制手段更加严密,作案手法更具欺

(四)组织形式的黑社会、邪教性。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在与各职能部门的周旋中,不断总结经验,使之活动更加隐蔽,控制手段更加严密,作案手法更具欺骗性,在组织活动中分工明确,有组织者、管护人员、“讲师”,使用了黑社会手段(有的传销组织本身就控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手里),将参与者集中到一地居住,实行“家长制”管理,24小时监控,隔绝与外界的一切联系,不允许随意外出,不准看电视,听广播,不准看报纸杂志,对一些想退出的受骗者专人看管,非法拘禁,有的施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在精神上进行强制控制,采用集中上课培训,由所谓“专家”、“业绩突出骨干”上课,强制性地不间断地对参与者进行强制精神灌输,经过反复洗脑,使参与人员坚信人人都能成为富翁。使部分人中毒很深,沉湎于传销活动。其组织形式控制手段与邪教组织大同小异,成为名符其实的经济邪教。
(五)传销活动的顽固性。由于查处打击力度不强,在查获的案件中,对传销组织和骨干分子没有伤筋动骨,不能彻底摧毁。在暴利驱使下,他们另起炉灶重新开张,造成了甲地被查处后到乙地又聚集的恶性循环。
二、打击传销存在的难点
(一)法律滞后影响执法。直销自20世纪90年代初进入中国,至今短短10多年时间,从正当的经营模式,演变派生成泛滥内地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导致经济秩序混乱,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损失。对这一新的事物,我们建章立法却严重滞后,查处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无据可依,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没有直接针对传销犯罪的罪名,只能以《刑法》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等相关罪名,追究这些在传销活动中发生的犯罪,但是由于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追究这些犯罪时,法理上还有很多争论,定性定罪产生不少分歧,很少有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受到追究,因此难以震摄日益严重的传销犯罪活动。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二部法规,也因缺乏有严厉强制力的法律支持,使得二部法规的执行大打拆扣。 大学排名
(二)慨念混淆认识模糊,影响查禁。传销究竟为何物,它与直销有何区别?国家是否允许,很多人不清楚,就连部分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也不是很清楚。国家工商总局在97年1月颁布过《传销管理办法》,在政府文件中,媒体宣传上还有个“非法传销”的提法,打开电脑搜索,会出现许多“国务院制订颁布《禁止非法传销条例》”的条目,加之这些进入中国内地的世界知名直销企业,他们经营活动的走调变样,一些国有企业如保险公司,在培训员工、业务会议上的做法与传销组织对参与人员进行的精神灌输形式上差不多,对社会起了很大的误导作用,造成非法传销被禁止的,传销还是允许的误解,人们头脑中存在着“直销”、“传销”、“非法传销”三个模糊慨念,认为自已在搞的与知名正规公司和国家企业一样的,自已在从事的活动也是合法的。加上新的传销方法不断出现,所以造成了大量不知情群众的积极参与。执法人员看传销组织从事的活动也是似是而非,在查处上就缩手缩脚, 甚至不敢查处,更使群众误认为这些经营行为是合法的。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宪法价值冲突的解析
我国宪法监督程序制度的现状反思及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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