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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权威主义政治格局源于1961年的“5·16”军事政变之后,形成于朴正熙、全斗焕到卢泰愚执政时期。韩国权威主义的发展模式推动了经济高速发展,实现了韩国社会的现代转型;但同时却又蕴蓄着诸多矛盾与危机。[1]在意识形态领域,自二战以来,朝鲜半岛便成为东西方意识形态冲突最紧张的地区之一。南北韩间长期以来的对抗,为独裁和军事主义的发展提供了沃土,也为政府通过修宪巩固和扩大自身权力提供了意识形态上的依据。尽管自建立共和政府始,韩国宪法便确立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基本原则,但在权威主义和军政结构下,行政与立法之间的关系便呈现出一强一弱的特征。执政党持续把持国民议会,立法机构形同虚设。而执政党的多数议员又绝对服从身兼党魁的总统。执政当局为了维护执政党的政治安全利益,巩固其权威主义和反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宪政秩序的名义,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对反对党、不同政见人士、有良知的学者和学生抨击独裁政府、倡导韩国民主运动以及赞扬共产主义的政治性言论、出版刊物以及其他形式的表达行为,肆意压制和打击。
由此,在司法领域产生了大量的、涉及“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的司法案例。[2]研究其中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有助于我们从一个新的视角来探讨韩国法院在韩国宪政与民主化发展历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在保障公民表达自由过程中的作用。“就当今世界大势而言,谈人权而不关注其实施,那真是一种奢侈。”[3]通过这些韩国案例为线索做些探索性的评介,以便为学界在“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这样极为现实又令人棘手的问题上,提供一点可供参照的素材。[4]此外,从中国正在为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行理论与制度上的准备这一实际出发,也可为我们深入研究该《公约》中第9条但书条款“可得依国家安全的理由对表达自由予以法律限制”,提供一些启示。
一、相关背景概述
(一)韩国法院体系的基本特征
韩国在司法制度上实行三审终审制。法院分为三级,即最高法院(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区法院。大法院作为韩国的最高法院,享有终审权。成立于1988年的韩国宪法法院的职能是对国会、政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是否违宪,对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社会团体、机关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对政府官员的弹劾决议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判决。[5]韩国建国以来,法官一直享有重要的社会地位,是韩国宪政框架中重要的一极。为了保证法官独立,历届宪法均规定司法机关遵循司法独立的原则,强调司法判决的独立性。法律要求法官政治上保持中立;法官除非被指控犯罪,否则不被免职;法官除非由最高法院法官纪律委员会指控违反纪律,不能随意弹劾或者减少工资。
从立法和司法制度整体特征来看,韩国主要受到日本的影响,大陆法系特点浓厚。但1945年至1948年美国托管时期,韩国的政治与法律体系乃至法理念也受到了美国法律实践的很大影响。因此,司法案例(宪法判例除外)虽不具有英美法系的判例意义,法院的判决、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在相关问题上的立场仍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6]
(二)限制表达自由的国家安全立法的沿革
韩国历届宪法均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对言论或出版实施许可或审查制度。但宪法又规定,可基于国家安全之必要、维护法制或公共福利之事由,对公民的宪法性自由与权利予以法律上的限制。
在1987年以前涉及“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的特别立法主要有1961年《反共产主义法》(简称《反共法》)和1980年《国家安全法》(1991年重大修订)。其中,1980年《国家安全法》取代了之前的《反共法》。法律名称的变更是政治话语不断变化的体现,但在限制政治性表达自由的规定和力度上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在刑法方面,为了保障执政当局的政治安全利益、打击批评政府的不同政见者,韩国当局还利用1975年《刑法典》对抨击韩国政府的言论予以压制。《国家安全法》在1991年被再次修订的直接起因于1990年韩国宪法法院对该法中限制政治性表达自由的第7条的合宪性审查。该法的修订是韩国在衡平“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这一重大问题上的立法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