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2)
2017-09-11 01:56
导读:二、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 1、法治 (1)法治作为与人治相对应的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主张执政者严格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与社会的理论、原则和方法。
二、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
1、法治
(1)法治作为与人治相对应的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主张执政者严格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与社会的理论、原则和方法。④过去在学术界,有人认为:“人治是指人在法律活动中的作用,立法、执法、司法等都离不开人,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好比是武器,人好比是战士,武器离开了战士,是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的,甚至起相反的作用。应当使战士与武器结合起来。历史上从未有过纯粹的法治或者人治,只有法治与人治的结合。因而在现阶段的
政治生活中,既要法制又要人治,要法治与人治的结合。”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法治与人治不仅是两种根本对立的治国理论、思想和方法,而且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实践。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法治的理解是不同的。远在春秋战国,法家虽然也主张以法律制度治理国家,但这种法治被视为实行君主专制的工具。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与民主制度紧密相联的,它意味着法治高于一切,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在资本主义以前的专制时代,尽管国家也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一定社会的法律秩序。然而,由于君主的地位至高无上,王权是基本上不受法律约束的最高权力,皇帝的话被奉为圣旨,君主的权威高于法律的权威,因此就不可能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最高权威。在这样的社会,从根本上说,实行的是人治而非法治。待到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主权在民”、“天赋人权”,否定了“主权在君”、“君权神授”,同时也产生了法治的思想和理论。当资产阶级取得反封建革命斗争的胜利后,建立起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权时,便首创了宪法的先例。当《人权宣言》成为法国第一部宪法的序言时,便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法治原则。尔后,世界各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定各自的宪法时,都普遍接受法治原则,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应得到法律保障,以及反对特权等基本内容,使法治原则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⑤(2)现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也已经成为我们国家的一项治国方略。建立法治国家,建立法治社会,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首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贯彻和实行主体平等、公平竞争、等价有偿、效益优先等原则和机制,这些原则、观念和机制只可能在法治的社会环境中获得充分的发展和有效的实行。其次,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真正的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避免一言堂,家长制,个人说了算的弊端,就必须建立一种民主决策的机制和制度,并赋予这种制度极大的权威,而且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这种制度就是在法治理论、方略指导下创设的法律制度。再次,在我国政治生活和司法实践中,要消除封建的等级特权的影响,不仅要使平等观念深入人心,而且要牢牢树立依法办事、法律至上的权威,这种观念也只能在法治的国家真正建立起来。最后,要消除腐败,反对官僚主义,也必须建立一种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机制,这种机制只有转化为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才能具有应有的威力和力量。⑥2、行政诉讼和法治
(1)行政诉讼必须在法治条件下才能有效运作。
在人治条件下,行政诉讼制度甚至不可能产生,更谈不上实际和有效运作。首先,人治理论轻视法和制度的作用,过分相信伦理和道德的功能。如认为马列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