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4.产权的制约性。购房者对所购公有住房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受到原产权单位的一定的限制。在房改房的法律性质部分,前已论述,此不赘述。
二、离婚案件中房改房的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鉴于房改房案件的特殊性,又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使得离婚案件中房改房的处理问题缺乏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作有效的调整,此时,强调法院遵循必要的处理原则以正确、合理地解决纠纷,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推动国家城市住房制度改革顺利发展的原则。现行的房改房既区别于原有传统的福利分房,又不同于商品房。因此,对于能促进房改发展的,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精神,就要大胆立案、审理,依法予以保护;凡是妨碍房改深入发展的,不应予以保护。
2.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离婚案件时,在男女双方同等条件下,应特别保护妇女的权益。涉及房屋及其他财产的分割时,要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对抚养子女方予以照顾。[2]
3.保护产权人合法利益的原则。审判中,我们既要注意保护职工个人的产权利益,使职工所享有的产权得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同时,又要注重保护售房单位的产权利益,并充分考虑售房单位的意见,以利于把问题处理好。比如,职工以标准价购得的部分产权房屋中,售房单位享有一定的产权比例,也是房屋产权的共有人,其权益不容侵犯。
4.方便生活、减少矛盾的原则。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满足居民的住房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对实际需要住房的人予以优先照顾,尽量减少因离婚而导致一方无房居住的情况出现。对住房的分割究竟采用何种方式,应防止因房屋分割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不便而增加新的矛盾,甚至导致矛盾的激化。
三、审判中房改房的财产性质之认定及处理
离婚案件中有关房改房的处理中关键问题是,夫妻双方所取得的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要进行分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归一方所有。而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职工作为购房人领取了房地产部门颁发的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证明书[即房屋所有权熁蚬灿腥ǎ犞ず屯恋厥褂萌ㄖぃ菀员曛酒湟咽导嗜〉昧巳部产权或部分产权。对此,在实践中要注意:第一,当事人已实际占有、使用和支配房改房但并未取得产权证的,法院将其居住的房改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个人财产予以判决的作法是值得商榷的。第二,有的地方在售房单位售出房屋后统一由房改办制发房屋所有权证书作为购房者取得产权的依据,是违反我国有关房地产的法律和法规的。因为房改办不能代替行使房地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