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在刑事诉讼内外关系中的考察(2)
2017-09-11 04:12
导读:在诉讼中最重要的职能是控诉。由于长时间的国家中心主义支配了我们的生活,我们一直把公检机关联合看待,都是对犯罪的追诉机关。由于我国目前还没
在诉讼中最重要的职能是控诉。由于长时间的国家中心主义支配了我们的生活,我们一直把公检机关联合看待,都是对犯罪的追诉机关。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完整的司法审查,侦查阶段,诉讼的全部内容就是公安机关收集证据、证实犯罪的行动;起诉阶段,尽管检察机关对侦查和案件的合法性有了一定把关,但诉讼的全部内容仍然是为了更好地夯实证据,确定犯罪。可以说,二者的共同目的都是揭露犯罪,控诉犯罪。职能细节的分化没有本质区别,从这一意义上说,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等活动,不过是侦查活动的逻辑延续和法庭审判的必要准备。为了以后的行文方便,我们就将二者通称为“侦控方”,这样,诉讼内部关系就简化为“侦控”、辩护和审判了。
在此基础上,无罪推定原则是如何在在诉讼内部实现,这里我们暂时不讨论辩护职能,仅仅从限制国家权力这一角度来分析问题,那么,这个问题就简化为,在诉讼侦、控、审三阶段,公安、监察、法院如何分别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呢?
如我们前文论述,现代诉讼,侦控程序不管其内部关系多么复杂,都可以被成为审前程序。只有法庭审判才是诉讼核心,法庭的最终判决才具有定罪的作用。所以,贯彻无罪推定的核心机关是法院,而且我国目前的实际看来,也是法院贯彻最好。从法院职能分析,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当然不能先入为主,只能保持被告人的原有状态,即自然无罪的状态,一方面,法官必须尊重这一基本事实,即社会成员绝大多数事实上是无罪的,那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能戴上有色眼镜,先验地认为有罪;二是,我们知道控辨双方的能力地位是不平等的,控方相对于辨方是天生的强者,为了维持这种诉讼结构的平衡,针对控方的有罪指控,审判者应当在认识上偏向于认定被告无罪。当然,我们现在的诉讼法做得还是不够的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我们目前针对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