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行政法面临的挑战及其挑战(1)(2)
2017-09-11 05:36
导读:二、作为回应现代社会需求的行政法在过去的一个多的世纪中,许多国家的行政机关通过强调其在处理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完成了从立法机关
二、作为回应现代社会需求的行政法在过去的一个多的世纪中,许多国家的行政机关通过强调其在处理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完成了从立法机关到了行政机关的国家权力中心转移,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立法和司法机关的若干重要事务,也在一定程度上使这两个国家机关称臣于行政机关。因宪政体制的差异性导致行政权在国家权力架构中运用的方式、走向、功能等中国与西方国家之间表现不尽相同,所以,简单地搬用西方国家行政法理论来解释中国行政权的问题,有时并不能够获得正确的答案。“每一个行政法理论的背后都有一个国家理论”。[13]当下中国现代行政法所面临如此多的新问题,究竟应该如何革故鼎新以回应社会的需求?以下三种方式是否可以作为一种尝试:(一)以适当扩权推进治理“立法至上”原则下的行政权必须恪守“法律保留”和“法律优位”两大基本原则,其实也只有在“立法至上”原则下才有此两基本原则的存在空间。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奉行“立法至上”原则,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高于法规和规章。“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由此得以形成。因此,虽然中央有关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但它们必须从属于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虽然有关地方人大和行政机关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但它们必须从属于中央立法。这一立法体制虽然可以保证法制统一,但是其主导下的“依法行政”与现实脱节也是一个今天已不能回避的重大问题,它导致了行政权无法及时回应社会的需求。《立法法》顽固地限制地方立法权、司法解释权,固守已没落的立法权至上之观念,在当今中国政治生活中产生了巨大影响。过分地推崇中央集权固然可以确保国家法制统一,但未必能换得社会的久安。“一刀切”的中央立法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使许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脱离地方实际,而地方因没有独立的立法权解决因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不平衡所出现的地方问题,只得冒违法之风险制定大量的“红头文件”来依法行政,以至于“红头文件”长期为人所诟病。中国幅员辽阔,区域之间经济、政治和文化差异之大,使许多
行政管理事务难以用统一的标准加以治理。一个由中央制定的1000元罚款必须听证的规定,对于上海和西藏来说1000元的意义是截然不同的,即使在同一省份中经济相对发达的城镇与相对落后的山村也是如此。所以,那些主要由“城里人”组成的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统一实施于基本上还是“农村社会”的全国各地法律,致使许多法律条文基本处于被虚置的状态。它表现为法律被地方立法架空,或者在地方无法执行而被实践所变通。这种立法上的“致命的自负”是导致行政权不能有效回应现代社会需求的根本原因,由此产生的行政合法性危机成了中国现代行政法所必须化解的一个难题。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行政体制不变的前提下,要化解这一难题,中国现代行政法必须以如下几个方面作为切入口:(1)以中央立法授权的方式扩大地方立法权限。由于中央立法很难顾及各区域的差异性,所以中央立法应当尽可能作原则性规定,同时通过授权立法的方式给予地方立法机关作细则性立法的权限。中央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完善审查制度的方式,对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予以监督。(2)承认地方性“其他规范性文件”(即“红头文件”)在不抵触前提下的法律效力。针对大量的地方性“其他规范性文件”已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依据之一的现实,与其无法否认它们在行政活动的依据功能,不如认真地对待它们的实际效力。在它们与上位法不具抵触的前提下,法院应当承认它们具有法律效力。中国现代行政法任务的巨大变化,“依法行政”之原则是否仍然需要僵硬恪守,这是令人困惑的问题。(3)扩大公众参与行政过程的路径与方式。行政机关无论作制定“红头文件”还是作出行政决定,应当尽可能为公众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表达意见的机会,弥补代议制不能有效传递民意的缺陷,从而提高行政行为可社会可接受性程度。(二)以规制缓和实现善治以规制(Regulation)为核心的干预行政构成了传统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其所承载的价值是政府必须干预社会与个人的活动,以保证国家与社会摆脱因为经济、政治与文化发展所带来的种种危机。西方国家的规制受凯恩斯主义影响,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开始全面规制本国的经济、政治与文化的发展。但是,尽管规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经济发展引发的许多矛盾,但仍然因其规制费用高,程序不公正、复杂而不宜利用,缺乏民主性和合法性等受到猛烈批评。[14]于是规制缓和成了上个世纪60、70年代之后行政改革的主题。共3页: 1 [2] [3]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