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越权法律问题研究(1)(2)
2017-09-12 01:55
导读:6.4增强对董事的外部约束机制 6.4.1独立董事对董事的约束 6.4.2第三人对董事的约束 6.5董事越权代表公司理论对完善我国公司法的启示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6.4增强对董事的外部约束机制
6.4.1独立董事对董事的约束
6.4.2第三人对董事的约束
6.5董事越权代表公司理论对完善我国公司法的启示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第1章绪论1.1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20世纪以来,随着
世界经济的强劲发展,美国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受到普遍的欢迎,并在世界各国普遍推行,曾一度使董事会成为公司诸机关中权力最为集中的机关。促成了公司治理结构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董事掌握了越来越多的权力,在一定意义上成了公司的代言人。我们知道,公司法人作为一种无生命的组织体,不能像自然人一样能够亲自为某种行为,法律所赋予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需以董事为其代表才能得以实现。董事在代表公司进行活动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对其权利的限制,否则,便是越权代表公司。但是,由于制度、经济、对董事职权监督乏力上等多种原因,董事并不是完全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或内部决议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力,而是擅自代表公司对外从事交易,从而导致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损,这便构成了公司法上的董事越权行为。那么怎么来界定董事越权行为?董事越权行为的效力如何?董事越权行为给公司、第三人造成损失时,该责任如何承担?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否则会出现责任不明确,受害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等问题。而且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下,法律在对此部分做出规定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应保证董事行使职权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能保证董事越权时,受到损害的公司或者第三人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董事越权代表公司是公司法上的重要问题,不仅涉及到董事越权代表公司行为的效力问题,而且涉及到责任如何承担以及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的问题,进一步讲,董事能否正确行使职权,对公司制在我国顺利推行也存在着密切关系,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现代西方各国公司法对此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遗憾的是,我国新《公司法》虽然提到了董事越权代表公司问题,但是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且对公司和董事的关系也未加以明确,使该问题无法可依。因此,为了健全我国公司法,为公司这种典型的企业组织形式提供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的法律机制,研究董事越权代表公司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由于对董事越权的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才刚刚起步,所以对董事与公司的关系、董事越权代表公司的效力、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董事越权代表公司后对公司和第三人的责任承担等等一系列问题仍然没有统一、权威的定论,也缺乏主导性的观点。张学文认为,在统一合同法制定之前,我国立法上对董事越权代表公司行为的效力未作规定,审判实践中对此问题的处理也不尽一致,但2更多的倾向于认为董事的越权代表行为对公司不生效力,这些行为应视为董事自己的行为,并由其自行承担后果。但是,一概认定董事的越权代表行为对公司无效,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同时还可能造成如下结果,即对公司有利的交易,公司将可能对该行为予以追认,并主动承担其法律后果;当交易对公司不利时,公司将以董事无代表权为由而拒绝承担该交易的后果。这无疑将为公司利用法律从事投机行为提供可乘之机。当然,如果认为董事的越权代表行为对公司都为有效,也是不合理的。因为这可能为越权董事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开方便之门。所以,为平衡公司与第三人的利益,根据第三人主观上的善意或恶意而认定越权代表行为的效力是较合理的做法。具体而言,公司要为董事的越权代表行为对善意第三人负责;但对于恶意第三人,该行为应纯为董事的无权代表行为,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目前我国理论界对董事越权行为的研究大都停留在提出概念阶段,所以董事越权法律问题的研究的任务还很艰巨。我国法律对董事越权这一行为及其处罚都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防止董事越权的措施,并且缺乏有效监督,难以奏效。本文试图从对董事越权行为的界定开始分析,进一步阐明董事越权行为的判定依据、做出效力分析、并明确一旦董事越权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怎样预防董事越权等一系列问题,望能对立法和实践能产生一些借鉴意义。1.2文献综述 由于对董事越权的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才刚刚起步,所以对董事与公司的关系、董事越权代表公司的效力、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等等一系列问题仍然没有统一、权威的定论,也缺乏主导性的观点。现根据所能得到的资料,对董事越权法律问题研究的相关文献及主要观点简述如下:1、国内关于董事越权法律问题研究的著作有《民法总论》(史尚宽,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张民安,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西方国家公司法概论》(沈四宝,
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董事会的善管义务与忠实义务》(日本,森木滋);《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张开平,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问题研究》(雷兴虎,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股份有限公司之经营监督与控制》;《现代公司权力机构构造论》(梅慎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民法总论》(梁慧星,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2、目前关于董事越权法律问题研究的相关论文有:《韩国商法上的表见责任制度之研究》(李井杓,载《商事法论集》第三卷,法律出版社第1999年版);《企业法人目的范围外行为研究》(许明月,载《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3版社第1997年版);《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的新特点》(张民安,《中外法学》1995年第4期);《法人越权行为原则的再认识》(李建华,载《政法论坛》1993年第3期);《董事越权代表公司法律问题研究》(董峻峰,载于《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董事越权代表公司法律问题研究》(张学文,载于《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论企业法人越权与法定代表人越权》(郭琼、肖伟志,载于《河北法学》2001年第3期);《论公司行为与越权原则》(徐明,载于《
海南大学报》1994年第1期);《公司法中的越权原则及其改革》(傅延美,载于《法学研究》1994年第1期);《公司越权与董事越权责任及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汪公文,载于《甘肃
教育学院学报》2002年版第18卷);《董事越权法律问题初探》(勒建丽,载于《经济师》2003年第7期);《防止董事越权初探》(黄来纪,载《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0年第2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代表诉讼》(柯菊,载《商事法论文选集》1984年版;《法人目的事业范围限制与“表见代表”规则》(温世扬、何平,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