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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2)

2017-09-12 02:21
导读:TRIPS协议有130个签约国,不仅通过实质条款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而且还能使最低标准的保护付诸实践,是现今最具综合性的知识产权多边协议。其第二部


  TRIPS协议有130个签约国,不仅通过实质条款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而且还能使最低标准的保护付诸实践,是现今最具综合性的知识产权多边协议。其第二部分第3节规定的地理标志保护包括:

  第一方面:确立适用各种产品的地理标志的保护规则

  协议第22条要求缔约方必须采取“法律手段”防止地理标志的滥用:防止以并非商品真实原产地域的地理名称作为其原产地标志使用;防止采用不正当竞争方式使用原产地标志;包含未能标明商品真实原产地的地理标志或字面真实但实际能产生误导效果的地理标志不得注册或使其失效。

  从本条可以看出,协议并未规定保护地理标志的具体法律手段,而是留给成员方自行解决。各国将致力于协议规定保护地理标志提供的法律措施,而不是协议标准本身。另外,与协议不相符的地理标志的使用,如果是真实的地理来源,则另行对待。换句话说就是,标明真实地理来源、不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的使用,根据协议第22条,不应被认定为违反协议。

  第二方面:关于葡萄酒、烈酒的地理标志的特殊保护

  TRIPS协议第23条规定了旨在加强个别地理标志的重新谈判机制,对葡萄酒和烈酒的地理标志规定了特殊的保护措施:向利害关系人提供法律措施;对有关商标拒绝注册或使其失效;给予葡萄酒的同音异义的地理标志平等的保护;多边磋商,促进葡萄酒的地理标志的保护。

  同音异义的地理标志在不同的市场中使用一般能相安无事,但问题在于二者均在同一市场中使用,且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时如何处理。协议没有解决这类问题的具体规定,不过,若是葡萄酒的地理标志同音异义,根据协议第23.3条规定则对每种地理标志分别保护,与第22.4条相一致。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第三方面: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的国际谈判

  TRIPS协议第24条第1款至第3款规定,在协议理事会内谈判建立葡萄酒地理标志通知和注册的国际制度。这是TRIPS协议理事会中一直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对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的传统保护不能代表南北差异。支持延伸保护的国家认为只保护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是对其他产品的不可接受的歧视。

  第四方面: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

  协议第24条第4款至第9款中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包括在先使用、商标的在先注册、通用名称、产地国的保护等。地理标志在产地国不受或停止保护,或在产地国停止使用,则成员方无保护此地理标志的义务。这是地理标志保护的黄金条款,因此地理标志的国外保护取决于国内的持续保护。

  使用传统地理标志比起新地理标志来说,更容易涉及到地理标志的例外问题。新地理标志与TRIPS协议前的地理标志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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