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制定以用益为中心的物权法(2)
2017-09-12 02:25
导读:所有权是主体对作为客体的物支配的权利,法律对所有权的抽象是基于社会生活中私人占有的财产需要得到保护的事实,更重要的是,所有权是一切社会财
所有权是主体对作为客体的物支配的权利,法律对所有权的抽象是基于社会生活中私人占有的财产需要得到保护的事实,更重要的是,所有权是一切社会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因此,我们说,所有权是物权法的起点。民法制定所有权制度,不仅是对既有的所有权现状所做的静态保护,而且是对将来获得的所有权的可预见的规定。
同时,所有权又是物权法的归宿,民事主体参与财产权方面的民事活动,其目的都是为了扩大所有权的客体,就财产法体系而言,无论是债权制度还是他物权制度,包括新近将被我国引进的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还有公司制、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组织机构的主体制度、组织制度等,其最终的目的,也都是为了保证作为基本民事主体的自然人获得所有权的机会,使自然人得不断扩展自己的能力,取得所有权。由于其他财产法律制度都是着重相对关系的调整,而在物权法上,物权法的制度紧紧围绕所有权的实现,因此,所有权的归宿意义就更为突出。所有权的实现可以分为两个类型:一是所有权人通过他物权关系、债权关系、信托关系等,扩大自己所有权的客体,最终达到所有权实现的目的;二是非所有权人通过他物权关系、债权关系、信托关系等,获得经济利益,从而取得所有权(这个所有权不一定是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而可能是孳息的所有权)。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时代,民法人的本质日趋趋同于经济人的概念,所有权实现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更加显现,所有权的归宿意义也被更深揭示。
由于所有权是物权法的归宿和起点,因此,在传统物权法理论中,所有权都具有中心的地位,这一点是一个基本的共识。但是,我们要看到,所有权在历史上作为物权法的中心,有以下几个原因:其一,传统民法作为重要法律调整工具的社会,往往是商品经济得到肯定和发展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私人所有权是具有相当的普遍性的。其二,以抽象的理性主义为重要基石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对私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扩张所有权的要求是持肯定态度的。因此,民法的基本结构和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都体现了所有权的核心意义。其三,
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始终有着不可言喻的紧密关系,保护所有权实际上成为保护事实上不平等的工具。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三)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
正如前面提到所有权在物权法中的中心地位源于一定社会的历史条件和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民法的理论基础和结构设置,而按照马克思理论的原理,一定社会中对所有权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则是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即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可以说,所有制是所有权的属性的前提,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表现。虽然所有权是物权法的归宿,但由于在不同的所有制下,所有权实现的机制有所不同,所有权的地位是有所不同的。
在私有制社会中,所有权的主体,特别是以能够起到扩大和增加所有权作用的生产资料为客体的民事主体,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法律作为普遍性的行为规范与此相符,其主要任务是确立生产资料所有权、承认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增值、肯定和鼓励民事主体通过创造性活动取得所有权、扩大所有权的客体。因此,在这种所有制条件下,物权法体系以所有权为中心,是毫无异议的。在这种社会中产生所有权限制的趋势,主要是限制所有权制度对事实上不公平的维护,保证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平等。
在公有制社会下,由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由公主体独有,其他民事主体只有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可以说这种所有权是始终处于消耗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