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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变革的立法选择(2)

2017-09-12 06:55
导读:另外,如果实行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化,土地规模就会很庞大,客观上需要设立层层的组织机构,来提高对土地的管理效率,又需要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因

另外,如果实行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化,土地规模就会很庞大,客观上需要设立层层的组织机构,来提高对土地的管理效率,又需要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因为这些土地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是非营利性的机构,设立这些部门新增加的费用将以各种形式最终摊派给农民,从而加重农民的负担。这是实行国有化改革的又一成本。尽管土地国有化符合规模经营的要求,但由于当前法律制度不健全,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以及管理不科学产生的副效应,可能不仅无法使规模效益突显出来,反而徒增经营成本和农民负担,激化社会矛盾。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国有化存在很大弊病,不仅由于改革成本过重难以实行下去,而且即使予以实行也未必能使土地效益大大提高,使作为集体成员一份子的农民的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最终难以实现土地改革的目的。

(二)土地私有化思路之分析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改革,很多学者持有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归农民所有的私有化观点。这种观点之所以日益变为更强烈的声音,是因为土地私有化有显而易见的优点。首先,土地私有可以使农户取得完整的土地所有权,也即取得一种彻底的私权,大大排除了公权干预和公权侵蚀的空间,从而使农民的利益得到应有的保障;其次,由农户享有土地所有权,因其较大的利益激励机制,可以促使农户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持续增加对土地的投入,最大限度地激发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但是就我国现实的国情而言,农村土地私有化是行不通的。

1.农村土地私有化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要求不符。如前所述,我国实行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体制,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生产资料公有就是社会主义性质在经济制度上的具体表现,而土地无疑是经济领域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故土地公有是社会主义制度在农业生产中的本质要求。公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仍属于公有制的范畴,但如果实行土地私有化,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归农户私有,就会动摇社会主义的根本经济制度,违背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要求,甚至背离社会主义道路的方向,“所有权远不只是一种财产权的形式,它具有十分丰富的经济内涵和政治内涵。”[2]因此,实行土地所有权的变革必然要受到基本政治制度的刚性约束,只能在现有的政治经济格局下进行,否则只能因为缺乏政治上的支持而搁浅。

2.土地私有化难以实现我国农村土地承载的特定社会功能。我国虽然地域广阔,但农村耕地仅占世界的7%,而人口则占到世界人口的22%,土地资源是相当稀缺的,故对土地资源的配置就显的尤为重要。配置的好,可以使土地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实现土地效益的最大化,使广大农民过上安康富足的生活;配置的不好,轻则导致土地效益下降,土地资源的浪费,重则会影响九亿农民的生计,十几亿人口的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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