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犯罪的原因及其预防对策
2017-09-12 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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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是新世纪检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是新世纪检察工作发展目标之一,是事关检察工作全局、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的重大举措,它对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至关重要。我们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败斗争的规律,把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有机地结合起来,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从近年的工作实践看,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作了许多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需要澄清的认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要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对职务犯罪的产生有充分的认识。
一、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权力失控
职务犯罪现象如此严重,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而究其根本原因则应该是权力的失控。
国家权力是根据国家意识组织、协调和控制社会公共生活的力量,它是基于人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自国家产生以来,国家权力主要表现为国家的
政治权力。历史实践表明,无论是少数人还是多数人统治的国家,都无法做到统治者全体直接行使各种具体的国家职能权力,而只能经授权程序由部分人代为行使。从理论上说,任何授权关系都存在着权力被代行者非合理使用的风险,这是权力
政治学的普通常识。当具体的国家权力偏离了法律规范的轨道,被用来服务于个人或小集体的意志和利益时,权力通常就处于同授权人整体的意志和利益相冲突的状态。这时,权力蜕变为个别人实现私欲的手段,成为被滥用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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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权力主要是由国家公职人员代行的,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的国家权力同样存在被其代行者滥用的风险。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一直在进行,但是腐败的蔓延之势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其主要原因就是单纯地打击和处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权力滥用的问题。既然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那么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应当对权力的行使者从制度上施以有力的约束和监督。权力腐败的泛滥说明现行的权力体制对授权后权力过程的控制力和约束力还不足,使得有权人有较大的个人随意行为的空间。而权力失控后,加之经济和社会的诱因,必然发生滥用的情形,正所谓“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其次,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中传统的弊端。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主要弊端之一是权力过分集中,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导变为个人领导。有些人自恃大权在握,专横跋扈、违法乱纪、贪污受贿,最终滑入腐败的深渊。固然,腐败分子的堕落有其个人品质的原因,但是他们的腐败活动既然发生于权力行使的体制内,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检讨制度环境存在的内在疏漏。正是过分集权的体制为某些掌权的人提供了恣意用权的可能,过大的权力膨胀了他们的个人意志,而且,权力过分集中还使得纠正权力过错的代价大大提高。在实践中,很多腐败活动在其初期已被群众发现和举报,但集权体制为其提供了排除障碍的力量,直至违法行为不可收拾,对国家和人民造成极大损害,才得到制止和追究。
第三,权力现象的一个客观规律是,如果没有对权力的制约,权力行使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权力就容易被滥用。在权力被滥用和制约不力的情况下,个人的意志常常会由于没有约束和牵制而轻易地进入权力行使过程,从而使用权人形成不谨慎甚至是随意的精神状态。由于缺乏对权力行使的监督机制作保障,权力行为的规范也往往流于形式,丧失应有的权威和严肃性,得不到真正的贯彻。江泽民同志说,权力被滥用而又得不到制止,往往就会出现大问题。我国腐败现象发生的现实直接地证明了这一点。虽然在党政体制中有专职的监督各级权力的机构,但监督权和被监督权之间明显失衡,使得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受到限制。权力运作的客观方面表明,权力越大、越关键,就越是应当予以规范和约束。而现实权力体制中的情况却是相反,权力地位越高,受到的制约和监督却越少。正因为制约和监督不力,才使得某些人有恃无恐,肆意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