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改革应当处理的五大关系
2017-09-12 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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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提出,我国从整个司法系统的角度深入研究和推
[内容提要]本文提出,我国从整个司法系统的角度深入研究和推进检察改革,还面临很多课题,但可以通过分析我国检察改革中应当处理好的四大关系来透视我国检察改革的问题和方向。文章分析了在检察改革中检察体制与宪政体制的关系;隐形程序与明确法律规则的关系;打击犯罪与维护公正的关系;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作用的关系;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关系。
[关键词]检察改革宪政体制隐形程序客观义务检察一体化
一、检察体制与宪政体制的关系1
二、隐形程序与法律规则的关系4
三、打击犯罪与维护公正的关系5
四、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作用的关系6
五、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关系8
我国的检察改革是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展开的,而且暗合了世界法律演进的潮流。上世纪70年代末的美国进行了检察制度改革,英国80年代初进行了刑事司法改革无不是在完善和发展自己的法律制度,通过改革之路来完善本国的法律制度是各国在不断探求后得到的共同的经验。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就被司法改革的浪潮所席卷,检察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法学界和实务部门普遍关注的话题。改革目标之一在于促进法律自身完备和发展,以适应社会
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其最终目标是实现法律能量的最大释放,使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中具有极大的权威。然而如何以中国法治化进程为背景,从整个司法系统的角度深入研究和推进检察改革,还面临很多课题。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加大了改革的步子,力图把检察改革向纵深发展。其中有的改革是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的结果,有的改革则是从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的启发,部分改革项目在试点运作中更是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改革的思路和路径的选择是值得称道的,在改革的过程中不仅关注道理宏大的价值的实现,更注意把它与不弃微末的制度与程序结合起来。笔者欲通过我国检察改革中应当处理好的四大关系来透视我国检察改革的问题和方向。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一、检察体制与宪政体制的关系
英美法系以权利为主线的检察制度模式,英美国家重视个人权利和自由,其宪政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检察制度也渗透着以公民权利制约司法权力的基本价值取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检察官当事人化,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的法律地位与公民对等;第二,检察机关的职能和职权受到较大的限制,主要职能是进行公诉;第三,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较为松散,检察官制度的职业化建设有限。在大陆法系国家,其检察制度是以权力为主线的。国家主义观念占据了主导地位,国家至上的理念成了国家积极全面的介入刑事诉讼的理论根据。检察制度也体现出了突出国家权力的特点:第一,检察机关的地位高于当事人;第二,检察机关的职能、职权广泛,拥有对罪案的侦查职能,也有权指挥司法警察的具体侦查活动。检察官永拥有对侦查、审判行为的监督职能;第三,检察机关的住址体制事实上形成了一体化的领导体制。前苏联社会主义法系以监督权为主线的检察制度模式。这种检察制度的特征是:第一,检察机关在国家宪政中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其根本职责是为了维护法制统一而进行法律监督;第二,检察机关享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不仅享有在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在民事诉讼中也享有监督权;第三,检察机关建立独立的组织系统并实行上下垂直的体制。(注释1)
由上述分析可见,不同的宪政制度下检察制度也存在明显的不同。我国的检察制度改革必须站在本土化的基点,借鉴国外的检察制度亦必须考虑与本土宪政结构和法律文化的兼容与整合,寻求普遍性真理和我国本土资源的最佳结合点。我国检察改革必须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人民检察制度的框架内进行。视我国宪政体制于不顾,而奉西方“三权分立”为圭臬,必将使我国检察制度背离其设立的初衷,而使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产生冲突,甚至淹没于西风东渐的狂潮,而且这样的改革本身必然会夭折。众所周知,任何一项制度只有具有合宪性才具有合法性。要想正确把握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必须从宪法的高度探求。当然有人从诉讼构造的角度还有诉讼职能的角度认为应当取消检察机关监督的职能,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该项职能是宪法明确规定的,要想发生变化仅从下位法规定是不合适的,应从宪法的角度来认识。在宪法没有做出修订之前,检察改革应在现有的宪法框架之下进行,擅自超越宪法的做法是不值得称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