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犯罪的原因及其预防对策(2)
2017-09-12 05:25
导读:最后,权利对权力的监控力不足,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人们的参与手段主要是两种,公职人员依靠国家权力,而社会大众主要运用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在
最后,权利对权力的监控力不足,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人们的参与手段主要是两种,公职人员依靠国家权力,而社会大众主要运用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在具体生活中,国家权力是为实现公民的权利而服务的。为了保证权力行使用权的合理正当,通常必须建立和完善权利对权力的监控制度,防止权力践踏和侵犯人民的权利和利益。权利对权力的监控是现代权力制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我国,这样的制度尚未健全。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缺乏有效的实现手段,公民权利的制度保障也不够。在公职人员的选拔、业绩评估和考察、权力违法的遏制以及权力受腐败行为侵害的救助等方面,尚未建立起严密的权利参与和保障制度。例如群众对贪官的抨击常常很难转化为组织制度的有效制约,从而使得某些握有权力的人无所顾忌。现实生活中甚至出现已怨声载道的官员仍然提拔重用的现象。这表明,权力的运用离开了人民群众权利活动的监控,也必然出现滥用的后果。
二、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制约与监督
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已经侵蚀着社会结构的各个环节,已经触及社会的各个领域。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应从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入手。我们党和国家一贯清楚地认识到腐败的严重危害性,一贯重视与腐败斗争。
首先,以权制权、以权衡权。检察机关应具有独立的检察监督职能,其实质是监督机构以监督主体的地位独立行使监督权力。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对职务犯罪的侦查、起诉并在诉讼全过程中实施监督的职权。检察机关不同于其它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特殊主体,必须紧紧地围绕运用检察职能开展预防犯罪工作。检察机关也不同于其它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各种组织机构和公民个人,只限于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预防职务犯罪,不能脱离检察职能开展预防工作。由于检察机关对构成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追诉权,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对于树立法律的权威,教育和督促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防止和纠正国家赋予的权力被滥用或私用,具有其他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各种组织预防职务犯罪所无法替代的作用。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之一,属于法律监督中职务犯罪监督的重要内容。这一职能的核心是独立性。因此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程序,赋予检察院独立的法律监督职能。其中主要在于检察院的人事任免及财政管理。检察院的财政经费管理应当与同级地方财政分开,由检察系统内部单独划拨管理使用。这样就能从制度上确保检察院能发挥独立监督职能,保证监督机构独立行使对各级干部的监督职能。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第二,强化对权力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舆论对权力的监督作用。社会监督是公民、企事业、社团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定权利对
公共管理权力进行的监控和督促。它是权力监督和制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对国家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力量。权力腐败损害着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保卫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必然构成对违法犯罪的有力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