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实施和中国宪法变迁(9)
2017-09-14 01:00
导读:①《公约》第8条第1款(甲)项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保证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这个
①《公约》第8条第1款(甲)项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保证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这个权利只受有关工会的规章的限制。对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规定以及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对上述规定所涉及问题,我国《宪法》、《工会法》、《劳动法》等已作了相关规定,故我国特声明保留。
①《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50页。
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当代人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5-376页。
①转引自李龙、万鄂湘主编:《人权理论与国际人权》,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页。
②蔡定剑:《中国宪法精释》,中国民主出版社1996年版,第157页。
③赵世义:《资源配置与权利保障》,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11页。
①参见PhililpAistonandGerardQuinn:TheNatureandScopeofstatespart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