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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现物出资若干问题研究(2)

2017-09-15 01:12
导读:(三)日本 日本近代公司立法深受德国法影响,其关于现物出资的规定与德国法没有根本上的区别。与德国法相同,为了制止逃避现物出资限制的行为,


  (三)日本

  日本近代公司立法深受德国法影响,其关于现物出资的规定与德国法没有根本上的区别。与德国法相同,为了制止逃避现物出资限制的行为,日本法制定了财产承受和事后设立的规定,要求其履行与现物出资同样的必要手续,在事后设立的情况下,还要求股东会的承认;在章程记载及公告上,要求章程应对现物出资作出规定,否则章程无效,对于一定规模上的股份公司的设立还须依证券交易法进行重叠性公告;在对出资标的物的价值进行评估和检查方面,亦采用双重检查制,但不同的是将出资标的物评价的承认与变更权交给了创立后,从而又近似于法国法。

  (四)美国

  在美国法中,自然不象大陆法系的诸立法中所见到的那样,对现物出资有很严格的限制,而且设有直接的监督规定。但是,对公司来说,在资本真实方面则有相应的要求,专把股份的对价当作问题来研究,并强调股份发行过程中非现金方式出资的对价的适当性,从而形成了两个著名的规则:“真实价值规则(TrueValueRule)和诚信规则(GoodFaithRule)”。真实价值规则要求股份的对价(真实价值)不得低于其发行价格;诚信规则则规定,除非董事是依据诚实的商业判断标准(agood-faithbussinessiujgment)来确定股份对价,否则股份的承受人即应对差额部分负责。(注:HarryC.Henn.LawofCorporations,WestPublishmentCo.1970.p307.)当公司收到的财产的实际价值低于其发行价格时,其发行的股份即被形象也称为掺水股(Wateredstock)。此时公司可以取消该部分股份,也可要求股东另外支付所需的对价以“挤出水份”。而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依据错误陈述理论(MisrepresentationTheory)或法定义务理论(StatutoryObligationTheory)来追究持有掺水股的股东的责任,以使自己没能实现的权益得以救济。错误陈述理论认为公司资产负债表上那些被夸大了的数字,对信赖公司设定资本的债权人而言是一种误导,债权人可以以受骗为由向持有掺水股的股东索赔,或要求其追加差额。显然,错误陈述理论是以债权人受欺诈为前提的。基于这一理论,先于不正当发行而提出索赔的债权人,或者那些已知道不正当发行而仍借款给公司的其后的债权人,不能分享股东追加的任何支付金额。法定义务理论则认为,股东有义务全额支付股金,如果股东取得股份的对价低于其股份票面价额或约定的发行价格,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持有掺水股的股东追加其差额。显然,法定义务理论对债权人的保护更为周延,因而在实践中被大量引用。(注:JameCox,S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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