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程序选择权探析(1)(2)
2017-09-15 06:48
导读:4、选择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简易程序。 5、特别程序与普
4、选择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简易程序。 5、特别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的选择权利。《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当然,债权人也可不经督促程序而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破产和解与进行破产清偿的选择权利,《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02条、《破产法》第17条规定,破产债权人有选择和解整顿或进行破产清偿的权利。 7、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选择权利。《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是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不公开审理。《仲裁法》第40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其它案件,当事人均可经协议选择公开或不公开方式进行仲裁。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表面上看,我国的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作了许多的规定,这些程序选择权均通过立法授予了当事人。但是,笔者认为,我国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实质上并不充分。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民事连带责任的小议
试谈司法心理学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