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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民法学界正在发生的关于是制定《物权法》还是《财产法》的争论,就我看来,仍然属于民法典结构设计层面的理论争议。但是,这一争论中涉及到的某些主题却可以促使我们深入反思民法基础观念,把关于民法典编纂的论战从结构设计之争发展到立法指导思想之争,哲学观念之争,并寻求真正的理论创新。
郑成思教授与梁慧星教授的论战文字,同时涉及了关于民法是否调整人与物的关系这一问题。后者以大量的例证澄清了一个事实,即认为民法不调整人与物的关系,而只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基本上是中国民法学界的通说。的确如此,在已经发生的关于中国民法典编纂的论战中,这样的观点已经被重复了多次。在对徐国栋教授提出的新人文主义的民法典编纂思路的批评中,这样的观点也不断被重申[2].而我恰恰以为,必须对这样的观点进行批判性的反思。
民法的确不调整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但这并不表明民法不能反映出一种对于人与物的关系的基本看法。当人们在使用特定的所有权、财产、物的概念的时候,往往以某种预定的人——物关系、主体——客体关系的基本观念为前提。分析这些概念的基本内涵,就可以从中剥离出那些处于后台的隐而不现的涉及人与物的关系的基本观念。
在拉丁语中,表达所有权概念的词有两个:一个是dominium,另一个是proprietas.首先分析前一个词的词根以及相近词形,它具有“家长、主人、统治、主宰”的意思。这表明了在拉丁语的“所有权”观念中包含着一种人对于物的主宰和支配的观念。它显然是一种从人与物的关系的角度对所有权内涵的理解。不过,这一表述基本上不为现代拉丁语系的语言所沿袭。现代西方法学术语主要采用了拉丁文proprietas的表述方式,例如property(英)、propriété(法)、proprietà(意)、propiedad(西)、propriedade(葡)。对这一组词进行语义分析,带有前缀prori-的词,一般都具有“区分”的含义,主要表达“我的”,“各自的”之类的含义,例如英文的proper一词。这样的一组词表达的是从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划分的角度对所有权的理解。所有权被理解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与中国式的“定分止争”理论表达了相同的观念。拉丁语中两种关于所有权的表述,在近代以来,后一种表述占据优势地位,这主要与法的世俗化运动相联系。人文主义的法的概念,将法律关系的主体限制在人之中,法的事务被理解为人之间的事务。但是,这并不表明它就是一种亘古不变、天经地义的观念。在罗马法上,存在神法物与圣物的范畴,它们不成为世俗人的所有权的对象,当它们遭到侵犯时,并不认为是对某个人的权利的侵犯,而是对物或神本身的侵犯。在这种情况下,法(神法、圣法)的确可以调整人与物的关系。
虽然把所有权理解为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近代以来的趋势,但是从“人——物”关系的角度对所有权的理解仍然存在。事实上,它仍然隐含在一系列的概念使用中。我们来分析西方语言中的“财产”概念,goods(英)、bien(法)、bene(意)、bienes(西)、bem(葡)都同时有“好的”的意思。将作为一种主观价值评价的“好”,与“财产”相勾连,表明了某物只有在与人发生关系,并且能够为人所利用,得到积极评价时才具有“财产”的属性。西方主要语言中,表明“物”的词,除了有一组单独的指称:res(拉)、thing(英)、chose(法)、cosa(意)、cosa(西)、coisa(葡)之外,同时还有一组另外的词形:objectus(拉),object(英)、objet(法)、oggetto(意)、objeto(西)、objecto(葡)。它们都同时具有“物”、“对象”、“客体”的内涵,同时,以“object”为词根的词,在做动词使用的时候,同时还有“针对”,“反对”,“对立”的意思。这些语义上的关联,表明了“物”的概念与“客体”概念联系密切,在特定的情况下甚至可以互换;同时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也是一种对立,对抗的关系。总而言之,所有权概念以及与之相关的“物”的概念,表达了一种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它建立在主体对客体的主宰和支配的权力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