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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婚姻家庭条文与法律实践差距之实证调查与(2)

2017-09-16 06:46
导读:2.人身自由权。 妇女享有独立的姓名权、名誉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工作、生产、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抚育子女的权利;妇

  2.人身自由权。
  妇女享有独立的姓名权、名誉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工作、生产、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抚育子女的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实行计划生育之权利与义务。
  3.财产方面的权利。
  妇女与男子一样享有对共同财产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妇女继承权与男性平等;妇女在特定情况下有要求丈夫扶养的权利。
  四、研究妇女婚姻家庭条款与实践差距之意义
  妇女地位是一个相对概念,妇女地位被定义为妇女在家庭、社会中取得和控制物质资源包括食物、收入、土地和其他形式的财富和社会资源包括知识、权利和声望的程度。中国妇女婚姻家庭地位是其社会地位之缩影,主要是相对于男性而言的。中国现行法律对妇女婚姻家庭地位从不同视点与程度作了相应规定,这对切实维护妇女在现实中的婚姻家庭地位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笔者认为研究这一论题,旨在缩小妇女法律条文与实践中的地位落差,并为达到这一目的找到一个最佳的结合点。
  (一)重视这一问题的研究是完善中国妇女法律的突破口。
  (二)从立法上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是提高妇女整体地位的重要步骤。
  (三)缩小妇女婚姻家庭条文与法律实践之差距,有助于消除封建夫权思想、男尊女卑思想及资产阶级思潮对婚姻家庭的侵蚀,对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有着重要作用。
  (四)缩小妇女法律条文与实践中的差距有助于建立民主、和睦、平等、幸福的婚姻家庭关系。
  (五)现实社会呼唤立法充分切实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目前中国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岐视、虐待甚至残害妇女之现象。在农村及经济发展滞后的地区,拐卖妇女、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遗弃女婴等现象仍十分突出。现实告诉我们法律与实践还有一定的距离,法律对妇女权益保障的操作性尚显微弱,尤其是家庭暴力方面、离婚妇女的群体中,这种差距尤其明显。如何缩小这种差距,使妇女权益得到切实地维护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艰巨任务。笔者认为法律对妇女保护的视角应进一步拓展。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五、关于妇女婚姻家庭地位之调查分析
  (一)妇女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的自主权。
  1.中国婚姻状态的基本分析。
  据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中国1990年15岁—19岁人口的有配偶的比例男性为1.78,几乎等于1982年0.91%的2倍;15岁—19岁组女性有配偶的比例尽管比1990年高(4.63%),但与1987年和1982年的相差不很明显。1990年20岁—24岁男性有配偶比例与1982年比明显超过女性,全部早婚人口占同龄人口的5.78%,占已婚人口之和的1.37;其中女性早婚人口占同龄人口的4.68%,占女性已婚人口的0.87%;男性早婚人口中同龄男性人口的6.5%,占男性无婚人口的1.9%(注:参见总顾问巫昌祯、程深、郑小川编著:《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6月版,第2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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