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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许可法》的立法价值(1)(2)

2017-09-17 06:59
导读:怎样才能达到这三大目标呢?答案很简单,那就是要管住和管好行政许可权的设定者和行使者。《行政许可法》肩负的使命使其与此前制定的绝大多数行政

怎样才能达到这三大目标呢?答案很简单,那就是要管住和管好行政许可权的设定者和行使者。《行政许可法》肩负的使命使其与此前制定的绝大多数行政许可法律规范形成鲜明对照。《行政许可法》是指向行政许可的设定者和实施者的,是管理"管理者"的法,而此前制定的行政许可法律规范则是规范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是管理"被管理者"的法。如果说《行政许可法》颁行之前行政许可法制建设主要是为"人治"的行政许可提供一个合法形式的话,那么,在《行政许可法》颁行之后,行政许可的法制建设则毫无疑问地走上了法治的轨道。我们说《行政许可法》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重要法律之后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道理就在这里。
二、《行政许可法》取得了哪些突破?

对于《行政许可法》的历史地位和意义,要从两个方面去看。一方面要看它的社会影响,即其在社会变革中所发挥的作用;另一方面要看它的法律意义,即其在推进行政法本身的发展上取得了哪些新的突破。
从《行政许可法》的社会意义上看,本法将有力地推动行政观念的转变和行政方式的变革,对最终完成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成熟和完善,将发挥重大作用。在这个意义上,任何已经出台的其他法律,包括《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在内,均无法和它相比。《行政许可法》立法宗旨之一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权力有限的、高效的服务性政府。为此,《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进行了严格的规范,意在通过大幅减少行政许可和严格新设行政许可的条件,尽可能多地使政府退出经济和社会事务,尽可能多地使市场和社会发挥其自我调节的作用。权力减小了,因权力行使而产生的腐败等副作用也可随之减少,对于树立政府清廉的形象十分有利。《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和实施,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凡事都要管、要管就要设许可"思维习惯,使他们切实认识到在法治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权力是有限的,不能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与此同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必须学会如何在公开、透明条件下行使权力,学会适应"把方便给予群众,把麻烦留给自己"的新型的行政程序。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行政许可法》对于建立、保持和发展政府与经济、社会之间的和谐互动关系,推动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彻底告别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理念和行政方式,将产生革命性的影响。党和国家领导人对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如此重视、社会如此期盼,绝不是偶然的。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从制度创新的角度看,《行政许可法》继承了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行政处罚法》、《立法法》以来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经验,如《行政处罚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的"行政权设定"制度、行政权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的告知义务以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听证制度、"收支两条线"原则等,《立法法》所规定的行政立法的专家和公众参与机制等,都在《行政许可法》得到体现和新的发展,除此之外,《行政许可法》还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突破:
第一,突破了行政许可的理论范畴,体现了注重权利保护的务实的行政法理念。在学理上,"许可"与"确认"以及"登记"的行政行为是严格区分的。"许可"意为批准或同意,具有授权或授益的内容。而"确认"是对既定事物是否具备某种特性、达到某种条件或标准的认可或证明;"登记"是将某一事项记录在案。无论是"确认"还是"登记",其本身都不具有授权或授益的内容,更不直接进行准予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意思表示。然而,《行政许可法》还是将经当事人申请而由行政机关进行的"确认"(资格、资质的认定、检疫、检验、检测等)和"登记"纳入了行政许可的范畴,从而促进了行政法理论的发展。为什么《行政许可法》要将"确认"和"登记"在一定条件下视为"行政许可"呢?就是因为行政的"确认"或"登记"虽然本身不是"行政许可",但在一定条件下会产生与"行政许可"相同或相似的法律后果,如果将行政确认和行政登记排除在外,就会使许多名为"确认"、"登记",实为"许可"的行政行为逃脱《行政许可法》的规范和制约,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因此,基于"务实保护"的理念,《行政许可法》将具有许可性质的行政确认和登记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可以这么说,凡行政公民、组织提出申请,要求行政主体作出某种行为,以使其得以行使某种权利、从事某种活动的,行政机关的行为无论其形式和内容为何,都有可能成为《行政许可法》所定义的行政许可,并为《行政许可法》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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