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过失犯罪若干问题研究(1)
2017-09-18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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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在理论上尚存在争议,在实
【内容提要】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在理论上尚存在争议,在实践中客观存在并不容忽视。本文主要就理论及立法上肯定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必要性及其范围、共同过失犯罪的“共同注意义务”及共同过失犯罪各行为人之间刑事责任的承担等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共同过失犯罪/共同注意义务/从重处罚/有力原因说/过失程度
由于对共同犯罪的内涵与外延的理解不同,刑法学界对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中是否包括共同过失犯罪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然而,在现实生活与司法实践中,共同过失犯罪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尤其是在一些分工细密、机械化程度发展很高的行业,一些重大事故的发生往往并不是由个人造成的,而是数人共同过失导致了符合构成要件的危害后果。因此,对客观上业已存在的共同过失犯罪进行理论上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拟就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必要性及其范围、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等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一、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理论之争
由于对共同犯罪的共同性的本质的理解不同,刑法理论界对“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得出了肯定与否定两种结论,同时,亦有学者主张限定的肯定说。
肯定说一般为行为共同说与目的行为论者的学者所主张。行为共同说是主观主义的共犯理论。该学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而共同犯罪的“共同”正是共同恶性的体现,而共同犯罪的行为不过是实现共同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东西。因此,共同实行犯只要主观上有自然行为之共同意思,客观上具有共同行为就足以构成。因此,过失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是成立的。而目的行为论者将过失行为理解为一种不注意的目的行为,也是一种意思行为,当然可能构成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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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说一般为犯罪共同说学者所主张。犯罪共同说是客观主义的共犯理论。该理论主张,共同犯罪是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参与实施一个犯罪,因此,需要行为人有对构成要件结果之认识及对于这种结果的希望或者放任等故意的共同要素。因此,在犯罪共同说的支持者看来,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系至关重要,而共同过失犯罪不可能具有这种意思联络,因此不可能成立共同过失犯罪。
限定的肯定说则认为,一般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但当各共同行为人负有法律规定的共同注意义务并共同违反了该义务时,就应当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持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为日本学者大冢仁,其认为,“在进行适应犯罪论体系的考察时,就可以看出其(过失犯)成立共同正犯的余地”,并认为,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从实质上看必须存在着二人以上者共同进行了包含着发生属于某犯罪要素的一定结果的高度危险性的行为,而且,在法律上处理它时,可以课于各个共同行为人共通的防止结果的注意义务”,“在基于数个行为人的过失惹起了犯罪性结果的场合,不是只根据行为人间存在共同行为就当然能够成立过失犯的共同正犯的,只限于共同行为人具有共通注意义务并且存在共同的违反时,才能认为成立过失犯的共同正犯”。(注:[日]大冢仁著,冯军译:《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9、262、261页。)
我国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认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共同犯罪,是因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内互相利用各人的行为而共同实行犯罪……,因此,如果我们是从犯罪构成的意义上,而不是从一般的社会观念来评价共同过失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就不能认为过失犯罪人之间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系。”(注:见陈兴良:《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36~437页。)还有学者虽然认识到共同过失犯罪的客观存在,认为,“共同过失犯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犯罪形态,是不可否认的,也是不容回避的”。但同时认为,“共同过失犯的行为人之间没有、也不可能形成意思联络,不存在实际的分工、协作关系,只是由于某种巧合,才使几个人的过失行为共同造成了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根据共同犯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共同过失犯不能、也无必要作为共同犯罪处理。”(注:参见姜伟:《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20~221、221~222页。)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例如,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由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是屡见不鲜的,而且司法人员也不可避免地要根据每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来解决他们的刑事责任问题,这说明,共同过失犯罪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不承认它是不切合实际的,也是不明智的。事实上,我国刑法已经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这一概念,刑法第25条第2款关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规定就是一个证明。只不过,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人不以传统的共同犯罪(即共同故意犯罪)论处罢了”。(注:见候国云:《过失犯罪论》,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版,第1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