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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象的视角:脱离梅因的“历史观”,对契约和身份作应然的解释
一些学者从极其抽象的视角理解梅因公式,他们对“契约”和“身份”的内涵作泛化的理解,从而更坚决地否定上述的反向运动。
我国经济学、历史学学者秦晖先生在他的《天平集》中多次使用了“广义契约”这一概念,在他的《问题与主义》中也使用了这一概念。他认为:“依附型社会固然不像契约型社会那样以形式化契约关系为基础,但广义地看,任何稳定的社会都可以视为某种契约的结合体。依附型社会中个人依附于共同体(家族、社区、国家等),从而共同体一般成员依附于代表共同体的首领,这是以既得到后者的保护又受到后者约束为常态的。 ”“儒家所谓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说法,表明他们对这种‘事实上的契约 ’是有认识的。”“与契约型社会不同之处在于:这种事实上的契约因为没有形式化,所以它的订立和解除都是极端非理性的。”(注:秦晖:《天平集》,新华出版社,199 8年,第109页,转引自杨支柱:《社会契约再探索——兼评秦晖广义契约论》,《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在这里身份关系和契约关系的界限、专制社会和民主社会的区别,都被抹煞了。
有学者对民法中的契约作一种哲学式的解释。“契约自由制度是自然人民事人格的主要体现,契约资格是民事人格,否定契约自由制度就是否定人格。人类还远未走出契约时代。梅因的名言‘从身份到契约’,涵盖了法律的全部历史,从法律的产生直至法律的消亡。”(注:李锡鹤:《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79-80页。 )基于这种抽象的思维还得到如下结论:“现代法律的宗旨仍然是追求自然人人格平等,现代民法的宗旨仍然是追求自然人民事人格平等,因此现代法律和现代民法的理念仍然是形式平等。在存在私有财产的时候,个人的财产不可能平等,用法学术语表述,就是个人的财产权利不可能平等。”“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只出现过一种实质平等:原始社会的原始平等。这是一种形式和实质一致的平等,但它不是任何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