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行政的羁(2)
2017-09-19 05:59
导读:(3)多样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不针对特定相对人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为,又有将法律具体运用于特定相对人的具体行为;
(3)多样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不针对特定相对人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为,又有将法律具体运用于特定相对人的具体行为;既有单方命令实施的强制性行为,又有双方协商实施的合同行为;既有根据职权主动实施的行为,又有根据申请被动实施的行为;既有赋予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又有对相对人施加不利影响的行为;既有无偿实施的行为,又有有偿实施的行为,等等。
(4)效率性。行政执法任务繁重,面对的情况复杂甚至紧急,迅速、简便、快捷是行政执法的生命力之所在。当今世界,行政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行政是否有效率,直接关系整个社会是否有效率。社会上流行有这样一个说法:“如果立法机关不讲民主,这个社会就没有民主;如果行政机关不讲效率,这个社会就没有效率;如果医院不讲道德,这个社会就没有道德。”虽然这个说法不一定十分确当,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立法、行政、医院的不同要求。试想,在社会发展变化越来越快的今天,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效率,如何能够使整个社会具有效率和充满活力!因此,效率性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属性和特点。
有的认为行政执法还具有“单方面性”和“主动性”特点。笔者认为,随着新公共事务治理观和新行政观的兴起,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新行政行为的出现和推广,行政执法已经不都是单方面性和主动性,在相当多时候已经表现为双方面性和被动性。因此,不宜再把“单方面性”和“主动性”作为行政执法的特点。
2、法律适用的含义和特点
“法律适用”,也称“法的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认为,广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这种意义上的法律适用一般被称为法的实施。”狭义上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特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孙国华、朱景文主编的《法理学》持广义观点,认为“法的适用也称法律规范的适用,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它使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其适用法律制裁。”李步云主编的《法理学》持狭义观点,认为“法的适用,一般指拥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并认为“在我国,司法权主要由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行使。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在一定范围内行使司法权。”梁慧星认为“所谓法律的适用,指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以获得判决的全过程。”董皓认为“在我国,法律适用通常即指司法适用”。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本书是专门研究行政执法的,因此本文的“法律适用”既不是广义上的“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