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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处理案件依法办事,但法律是原则性的、是有限的条文和判例,面对丰富的社会生活来讲,法律规定难免挂一漏万。因此职业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常常需要借鉴社会生活经验,借鉴社会公认的公平、正义原则。而法官由于其职业特点和生活圈层的限制,对社会公众公认的公平、公正原则和社会公众的良心,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经验难以全面了解和体验。当有些案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而需要借助社会经验来处理时,陪审员能够为职业法官提供丰富的民间生活经验,帮助法官处理案件,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督促职业法官秉公办案,减少法官的不廉行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可以保障司法的廉洁,遏制司法腐败现象。因为“一般来说,一个人在有人在场的情况下会比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更注意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且在‘外人’面前往往比亲友或熟人面前更注意约束自己的行为。因为参与审判的法官只有一个或者都是与其关系密切的同事,那么一个人敢于贪赃枉法的机会比较大。如果一个法官与数个其不相识的陪审员共同审判则该法官在各种诱惑面前必然要三思而后行。”从历史上看,“现在众多国家所实行的对司法公正极具重要价值的许多诉讼规则,均与陪审制度密切相关。诸如直接原则,不间断原则,言词原则以及关于证据排除规则等等。”
我国目前正进行诉讼制度的改革,而人民陪审制度的正常实施,能够促使保障程序公正的诉讼规则得以确立,不仅有助于实现程序公正,而且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也能够起到有益的推动作用。“人民陪审制度之程序公正的外在价值保障了实体公正得以最终实现的机遇的最大化。” “陪审制度似乎天然就具有保障司法公正的功能,在某些人的心目中,它已经成为矫正我国司法不公的一剂良药。”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人民陪审制虽然不能直接与司法公正划等号,但毕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的程序制度保障。人民陪审制度并不必然带来司法公正,但废除人民陪审制度则必然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全面实现。” 因为“较之直接的和公开的立法进攻来说,那种悄然挖掘自由精神之根基的司法篡权更加危险”。
(二)人民陪审制度的司法民主价值
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是由人民通过普选权选举出来的代表组成的,同时还通过法定的常规机制参加政府的活动。在前者,人民通过选举权表达了抽象的政治意愿,在后者,人民通过陪审权实现了具体的政治意愿。陪审制和选举制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两个重要的直接结果,也是它的最终结果;它们两者在实现多数统治的政治理念上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缺一不可。
历史表明,在人民主权原则得到真正尊重的时候,陪审制也获得了考虑和重视;在人民主权原则只能得到虚假的肯定或者被抛弃到九霄云外的时候,陪审制也必将受到削弱、虚化或者摒弃。陪审制简直成为人民主权原则的试金石了。法国著名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曾经举例雄